Re: [新聞]性騷擾女師 高中生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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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stforyou (小小書僮,可笑可笑)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性騷擾女師 高中生記大過
時間: Sat Feb 26 13:26:46 2011
剛剛看了下竟然只有記大過, 這讓我有點忿忿不平啦..
於是便去google了下法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規內容】
第二十三條 (必要處置)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
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 這方面就不多說明了, 新聞討論的點也是這個
第三十一條 (調查延長及書面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
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
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
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
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 高三學弟曾向我提及這件事情時, 其實約是去年九月.十月的事了
如果說調查要在兩個月內完成, 不巧的讓他延長了兩次吧, 那就是四個月
但是若以十月來算, 到現在二月份已經快要進入第五個月了
結果才出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法規內容】
第十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
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第十二條
第十條但書第二款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
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應將調
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涉及刑
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這邊插個花
刑法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
以下罰金。
回到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32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 說好的報告檔案呢?
再來我們看到校方提出的聲明稿
http://www1.tcfsh.tc.edu.tw/mediafile/419/news/19/2011-2/2011-2-25-17-55-31-nf1.png
對於幾項提出我的疑問
項次四
=> 這個校方的剪裁有點讓我困擾
到底這個原諒學生的是學校還是老師呢?
那如果是老師的話, "一開始就原諒學生" 就不會有今天的報導囉?
項次十二
=> 這更是打臉嘛, 高二時就擔任家長委員比起案發後才當家長委員
是否影響也較之深遠?
五樓, 哩共快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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