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晚]生活費外 夫妻得協議給對方零用錢
生活費外 夫妻得協議給對方零用錢
記者單厚之/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明訂夫妻間給對方零用錢的
法源,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得協定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
外,草案中也明訂,夫妻就其婚後財產,有互相報告的義務。
司委會上午審查民法親屬編最爭議的條文、由立委沈智慧所提的「家務有給制」。
草案中原訂夫妻之一方從事家務勞動或對他方的職業、營業予以協助時,得向他方
請求定期給與相當數額之金錢,供其自由處分。
雖然該條文並未訂定任何罰則,僅具宣示功能,但除女性立委之外,絕大多數立委
都認為此條文無助於改善部分有實際需要婦女的處境,而關係良好的夫妻也不需要
這樣的條文,反而可能增加家庭的爭議,法務部也明確表達此條文可能增加家庭內
的紛爭,不願支持此案。
經過朝野協商之後,女性立委決定讓步,將原本家務有給制的條文,改為「夫妻於
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基於法不入家門
的原則,該條文也沒有訂定任何強制性條款,但於法律說明中明訂「協議不成時,
由法院酌定」,預留未來法官介入夫妻協議的空間。
此外,隨著民法夫妻財產制由聯合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夫已經不再是當然財產
管理人,委員會上午也通過「夫妻對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
任一方的權益。夫妻離婚或改採分別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
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剩餘財產除另有約定之外,應該平分,
但慰問金及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此限。
委員會通過的條文也明訂,夫妻對其債務各負清償的責任,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
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雖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可以請求償還。夫妻之一方以期
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
應該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2002/05/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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