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參與「蘇案平反」連署? ˙李佳玟

看板TAHR作者 (鸂鶒)時間17年前 (2007/07/17 23: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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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news.url.com.tw/education.shtml 我為什麼參與「蘇案平反」連署?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刑事法學副教授)   我跟絕大多數的人一樣,沒有機會接觸蘇案的卷宗,唯一比較接近卷宗資料的機會 ,是透過張娟芬的《無彩青春》一書。我的認知,都來自於二手資料。在沒有閱讀卷宗 之前,「選邊站」的確違背法律人的訓練。   有時我也會對於「平反」兩個字感到猶豫,我不只沒看過卷宗,不知道看過卷宗之 後,我會有什麼心證,是不是我也會同意法官「找不到無罪的理由」。另外,即便本案 的程序如辯護律師所指控,充滿了違法羈押、違法蒐證、不正訊問等等的問題,是不是 這些人「事實上真的有做,只是沒有證據」?死囚真的無辜嗎?尤其我是教授刑事訴訟 法的老師,在這類高度爭議的案件裡選邊站,是不是會有害我的專業?不少讀過《無彩 青春》的學生都認為這本書的觀點過於主觀,一面倒地為被告三人說話,那被害人怎麼 辦?作為教授刑事訴訟法的老師,參與連署是不是等同於:「真相不是刑事訴訟法在乎 的,只要程序違法,證據不足,兇手也得放出來,被害人可以撇一邊?」   不只是「平反」兩字讓人不安,社運團體大聲疾呼的「司法已死」,讓人也有所遲 疑。我想到我那些正站在第一線的好友們,幾乎是荒廢了家庭生活,犧牲了個人健康, 有的甚至連產假都沒法好好休完,就立刻回到崗位上,她們/他們以最謙卑的誠意,擔 任只有神才可以擔任的工作。簽署這份連署書,是不是等同於對她們/他們的輕蔑?喊 著「司法已死」,是不是否定司法院與所有參與司法改革的人的努力,宣稱對於這十幾 年來的司法改革,只是笑話一場?   最後,蘇案尚未定讞,被告還可以上訴第三審。而且,就連承審本案的審判長都說 ,這個判決很容易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在體制內的程序都還沒有完成,「人都還沒有 一定死」,現在連署抗議到底為什麼?甚至有不少人認為,本案最不缺的是「社運界的 壓力」,這時候抗議,只是企圖以輿論影響法院的判決,向來對媒體審判十分厭惡的我 ,要求學生日後不要參與什麼「爆料」記者會的我,是否更不應該在此時加入連署?   不過,在閱讀法院的有罪判決文之後,我實在很難沈默。正因為我教授刑事訴訟法 ,正因為我在乎司法改革,這份充斥著「有罪推定」邏輯的判決,實在讓人寢食難安。   如果說死刑判決的最終目的是要塑造一個被妖魔化的他者,所有的論證彷彿像是把 所有的有罪證據扔在被告的臉上,讓被告啞口無言,並對被告做出最深沈的道德譴責, 在蘇建和案的更一審判決裡,我卻看不到具有力道的指控。我只看到,法院花了相當多 的時間論證被告的反證為何不成立,論證罪狀成立的部分卻十分薄弱。   很不幸的是,這類判決邏輯我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曾經看到,蘇案並不是獨一無二的 。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都還不足以說服我時,不能讓我產生「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心 證時,法院卻把時間花在挑剔被告的反證上。   法院的邏輯是,因為被告反證不成立,所以被告有罪。此種推論方式在日常生活中 非常常見,爸爸問小孩是不是去網咖,小孩說他去補習,只要小孩沒辦法拿出補習班講 義,沒法流利地講出老師的上課內容,小孩明顯在說謊,目的在於掩飾其蹺課去網咖玩 的行為。問題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這種推論邏輯嚴重違背「無罪推定」精神。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被預設無罪,此為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意 思是法院的心證必須從零開始,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在審判庭上提出所有 能夠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法院僅能在這些證據上累積心證,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必須 充足到「沒有存在被告還是有可能無罪的合理懷疑」,法院才能判被告有罪。   在此結構下,辯方並沒有義務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是檢察官要證明被告有 罪。即便辯方選擇提供證據,只要創造一個「無罪」的可能性即可,不需要做到「證明 」自己無辜的程度。這個無罪的可能性必須是合理的,意思是,如果被告主張被害人事 實上是被外星人所殺,雖然邏輯上並非百分之百不可能,但此可能性並不合理,只要先 前檢方已提供足夠的證據,那麼被告還是必須被判有罪。   在此必須注意的兩點:一、即便檢方提出相當的證據,讓被告看起來像是有罪,但 只要邏輯上沒法完全否定辯方反證有成立的合理可能性,那麼法院還是必須判被告無罪 。二、被告所提的反證因為不合理而不成立,依然不代表被告有罪,重點還是檢察官是 否提供足夠的不利證據。   上述是刑事訴訟法的 ABC,法官不可能不懂。但蘇案的判決卻讓人嚴重懷疑,法官 是不是真的掌握無罪推定的真諦?法官是不是真的知道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在檢察官 身上,而不是在被告身上?   讓我們來檢視法院的判決,為方便起見,在此以法院所提出的新聞稿為依據。法院 提出十三點論證: ---------------------------------------------------------------------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6年06月29日 (略,請見網址) --------------------------------------------------------------------- 判決理由整理如下: 法院的論證 第一點 共犯與被告的自白,蘇建和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 第二點 被告自白,蘇建和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 第三點 針對凶器的鑑識結果,認為多刀。 第四點 針對兇手人數的鑑識結果,認為多人。 第五點 凶器上跡證之鑑識結果。 第六點 針對共犯王文孝當時精神情況的鑑定結果。 第七點 針對凶器的鑑識結果,認為可能一刀。 第八點 針對兇手人數的鑑識結果,認為可能一人。 第九點 法院認為自白與物證相符。 第十點 被告自白不完全一致仍可採的理由。 第十一點 被告反證(例如:不在場證明)不可採之理由。 第十二點 量刑說明。 第十三點 排除第十三點論證被告三人並未犯下先前所被指控的性侵害犯罪,   上述十三點中,與被告有罪與否有關的是前十一點。第一點、第二點與第十點是被 告有罪的積極證據(被告自白與共犯自白),第三、四、六、七涉及物證,必須合併起 來看,這是當初國內鑑識單位與李昌鈺博士爭論的部分。第五點合併物證與共犯自白。 第六點與第十一點是被告所提的反證,法院認為不成立。   姑且不去爭論第一、二與第十點關於共犯與被告自白的爭議,假設自白沒有程序疑 義,可以發現,除了自白之外,檢察官並未真的提出其他可以證明被告有罪的物證。即 便採納國內鑑識結果,認為是多人多刀,這多人多刀跟被告到底有什麼關係,法院並沒 有交代。第五點的論證真是令人恐懼,法院說有凶器(菜刀),凶器上有被害人的毛髮 ,有共犯王文孝的指紋,接下來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支持下,因為王文孝說有三人,法院 因此認定共犯包括蘇建和等三人。除了自白之外,到底還有什麼理由,不清楚。除此之 外,還必須推薦第九點。蘇建和三人的犯罪事實,法院認為因為被告已經自白(顯然是 自白自己使用菜刀殺害被害人),物證菜刀上有被害人的毛髮,因此蘇建和三人有罪。 可以質疑的是,這把菜刀除了被告自白中曾經提到之外,在客觀上跟被告還有何等關係 ?菜刀是在被告住居所搜到?還是菜刀上有被告的指紋或是 DNA?法院為何選擇性地相 信被告此部分的自白,而不相信被告關於無罪的抗辯?   若我們一一檢視法院所提出的論證,可發現法院定蘇建和三人有罪真的只有基於自 白。姑且不論說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刑求或違法羈押本有相當大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明 白規定,不得僅依據被告自白來定罪。在此情況下,被告的不在場證明到底成不成立, 王文孝當時是否吸食安非他命,因此產生一人砍七十九刀的情,都不重要。甚至到底李 昌鈺的鑑識意見是否可信也不重要,原因在於,定罪的證據真的只有那麼一點點,被告 與共犯自白。   我一向反對去爭論「被告自白是否前後矛盾」,以及「共同被告自白是否內容一致 」這兩個議題。原因是,爭論自白是否有無矛盾,通常是因為法院只有自白,其他的物 證不是欠缺就是十分薄弱,所以自白到底可不可使用才對案件的結果非常重要。其實, 被告自白前後矛盾或是共犯自白不一致,是否就自白就完全不可信不能採,我認為也不 一定。原因在於,被告也有可能記憶錯誤或故意說謊,法院當然有權不讓被告「耍」。 問題在於,如果法院今天把自白當作論罪的唯一基礎或是重要基礎時,被告自白矛盾或 不一致就會是非常嚴重的問題。被告可能說謊,被告也可能沒有說謊,被告的自白在前 後矛盾的時候,可能是他的記憶錯誤或故意耍偵查機關,但也有可能是被偵訊者「教」 或「強迫」出來的,後者的這種可能性並非不合理。因此,當被告自白矛盾或共犯自白 不一致的時候,法院除非有非常堅強的物證,否則這樣的自白不應該當作是論罪的依據 ,本案依然並未超越合理的懷疑,無罪是唯一的選擇。   或許還是有人要說,我沒看到卷宗,我只看到判決,我怎麼知道,看到卷宗之後, 我的心證不會改變?我想說的是,法官若不能在判決上提出讓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以「 你沒看過卷宗,所以你不知道…」來面對批評,說實話,這樣的司法水準讓我恐懼。這 些人難道不是經驗豐富的法官?這些人到現在難道還有「詞不達意」的問題?姑且不說 這是個死刑判決,所有的有罪判決必須對被告交代,對被害人交代,對大眾交代,這份 判決到底告訴我們多少被告有罪的理由?我是不是可以「合理」推斷,法官之所以講不 出更多理由,是因為有罪證據真的不夠多?是不是法官認為被告自白就夠了?   司法改革努力了這麼久,到現在這樣的判決還是會出現,尤其是這樣一個受到眾人 矚目的案件,大家的眼睛都盯著看,法官還是認為他的判決可以對被告交代,對被害人 交代,對大眾交代。經歷了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自白還是被當作最重要(應該是唯一) 的依據,這樣的情況真的會讓我認為整個司法改革是空話。講司法改革是空話,當然不 是全面地否定所有的法官,我知道有非常多的法官都十分認真,但認真不代表沒有盲點 ,認真也不代表沒有錯誤。只要我們能容忍一個欠缺證據的有罪判決存在,只要司法改 革不能在當下的個案中發揮力量,那司法改革是一個漂亮的謊言。   如果那些刑事訴訟法中所教授的原理原則在個案中不能產生力量,那麼花很多力氣 教授這些未來可能會擔任法官與檢察官的學生,到底又有什麼意義?在我心裡或許也有 一絲絲地猶豫,懷疑蘇建和三人或許是真兇,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法官檢察官執著地認 定他們三人有罪,問題是,在程序上我們不能讓這一絲絲的擔憂轉化成有罪判決。如果 直覺錯了怎麼辦?如果讓法官的直覺凌駕刑事訴訟程序所有的原理原則,那麼這樣的刑 事訴訟程序,到底是離正義越近還是離正義越遠?   我沒看過所有的卷宗,我不知道蘇建和三人是否初次在警訊矢口否認犯案,也不知 道王文孝曾經在筆錄當中承認「一人犯案無其他共犯」。我不確定李昌鈺或國內的鑑識 單位的鑑定結果誰比較可信,但我知道,從判決書來看,本案的證據十分薄弱。我認同 連署書上最後針對刑事程序的主張,我也認為,此一主張並非是想要在實體上左右法院 的判決,而是要求法院重視正當法律程序: 一、 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    開審理。 二、 法官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 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 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四、 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 法公正性。 我因此參與蘇案平反連署,我也呼籲所有看過判決的人一起加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2.1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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