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枋寮海豚灣車禍分析
嗨嗨 各位在上一篇推文激烈討論的板友
關於這件事故我想討論的是什麼是路權
為何要在這起嚴重超速引起的事故中討論路權?
我在十月與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合作製作這支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iYOaXM3-ZU
如果你沒有時間看影片,我用簡單的文字說明
對於公民來說,路權的意思是right of way
指的是道路本身所具有的權力。這個概念對我們較難理解
因 我們的語言 、文化 中通常是有人具有權力,而不是物體擁有權力
但Right of way,這裡指涉的權力並不屬於人,而是屬於路
而這個路的權力內涵有以下兩種
一、道路本身的權力高低的關係
核心思維是由道路的權力大小決定通行的優先權
其實就是指支、幹道 的通行順序 ,因為幹道的權力高於支道
所以通行在支道其上的所有人車,都要讓通行在幹道上的人車優先通行
具體來說這是一個成對的邏輯
位階低道的路上設置「讓」或者「停」牌
位階高的道路上還要設置一個白框黃菱形的優先牌
這才是一個完整的right of way設計
二、
道路上的通行者均平等通行的權力
從英國起源的現代交通制度
有一個核心思想就是
公路具有天賦平等 (natural equality of the highway)
即是道路上的 所有 通行者擁有平等的通行權
沒有規定誰該讓誰,也沒有賦予誰有權力叫另一個人該怎麼走
正因為擁有權力的是路,因此才能確保路上的通行者擁有平等的權力
--
路的權力並不屬於駕駛,所以超速與否無關於路權存在的意義
回到這起事故,機車騎士嚴重超速的確是造成事故的因素
我也認為這是該譴責也不值得為其辯護的駕駛行為
但為什麼還要討論路權的內涵?
因為當我們無法理解用路的順序,類似的死亡事故只會一再發生
數據顯示未依規定讓車占據台灣A1死亡事故的的前三名
根據107年數據,未依規定讓車佔13.8%、轉彎不當佔8.85%
超速失控只佔2.13% (這起事故我想可歸類於此)
A1事故代表24小時死亡,即代表死者的傷勢極重
類似這類起步車、轉彎車不先確認車道是否淨空、確實判斷直行車的車速
已經造就無數的事故傷亡,且佔據A1事故的前三名
且即便按照速限行駛,這種摩托車撞擊汽車側面、後方的事故
也足以對摩托車駕駛造成致命傷害了
更不用說追撞、擦撞再遭後車波及
例如這一起違停起步車輛未打方向燈、未確認即開始行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TRTCAB6COU
當然反應時間足夠之下,我們可以選擇煞車或閃避
但並不能保證每次都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來面對這類的駕駛行為
我通勤時間單程15分鐘,且在醫療資源良好、事故死亡率相對較低的雙北
但我還是把護具穿好穿滿
因為我知道這類駕駛行為多麼容易造成死亡事故
且這類的駕駛行為不限於汽車駕駛
在普重、大重駕駛也常常不懂道路優先順序而造成行車風險提高
之所以要在這起事故討論路權
其實也是我國駕訓制度缺乏教育駕駛人理解路權的內涵
路邊架設行人優先的告示牌
可是在無號誌路口的行穿線卻鮮少有駕駛會停讓
https://imgur.com/oiQBXBG
(Right還拼錯)
更不用說在路邊起步、支幹道應讓的順序與正確的匯入車道也沒有教
或是流於形式主義(要你起步前擺頭,但只是擺頭而不是看)
這起事故已經發生,造成的損害也無法挽回
並不是要事後檢討賓士駕駛起步有再次確認
嚴重超速的騎士就可以避免這起事故 (過大的速差提高的事故風險仍無可避免)
只是當我們把重點放在肇因完全歸咎給嚴重超速 (約佔2%)
反而忽略了有更多的其他事故肇事主因是未依規定讓車、轉彎不當(共佔20%)
而在我國駕訓制度沒有教、沒有講清楚的的用路觀念
能不能透過民間的力量傳達得更清楚
多一個駕駛能清楚並實踐,也許就能影響更多的駕駛、降低一些死亡事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29.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perBike/M.1637286008.A.759.html
※ 編輯: EVA96 (163.20.29.84 臺灣), 11/19/2021 09: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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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誌紅燈的路沒有通行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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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規劃也是台灣死傷率高的原因啦
根據過去經驗,這類出事的路口等當地主管單位來會勘
通通都是插一支紅綠燈
然後這支紅綠燈到晚上就變成閃紅燈
不會讓車的人開出去還是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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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有些人是從其他地方來的 也沒打算跟你好好討論 XDD
※ 編輯: EVA96 (163.20.29.84 臺灣), 11/19/2021 09: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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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就沒有通行權了
怎麼會拿紅燈當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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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去說嚴重超速騎士有沒有路權就誤解了Rights of way的概念
因為道路的通行權、優先權屬於路,不屬於人
國內在討論道路優先權的時候往往是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
而討論肇事責任就會用兩車的優先權誰大誰小來談責任歸屬
也因此我們會直覺地認為路權在人或車身上,而不是屬於路的
但討論道路優先權的的時候,主幹道的路權一定優於支道及路外停車場
也代表在道路優先權小的支道,有義務去注意幹道上的來車
這篇文章並不是討論肇事因素或責任 開頭前兩句話就說是在談路權
騎到300km/hr發生事故,當然會把嚴重超速列為主、次因
有正常交通觀念的人都知道在公路上駕駛嚴重超速就是危險駕駛行為
因為這會壓縮到自己與他人的反應時間
且速度也關係到事故嚴重程度
無論如何都是應該譴責的問題
至於要把這篇理解成護航超速
閱讀者要怎麼理解就不是作者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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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是道路之間通行的優先順序
超速撞死人是駕駛行為
不應該扯在一起來看
在路權較大的路上行駛的車輛有其它不當駕駛行為而導致事故
一樣要負肇事責任
※ 編輯: EVA96 (163.20.29.84 臺灣), 11/22/2021 08: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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