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普重、大重路權 交通部回覆
先講總結
交通部講說會評估->87%就是不考慮的啦
不過後來有打電話去臺北市政府詢問
承辦人說最近會有機車直接左轉、行駛快車道的研究,研究分析完會提報給市長再做後續
處理
另外,有再發文詢問
一、交通部
1.大型重型機車為何不能行駛國道八號(國道快速公路)?
2.檢舉計程車、大貨車是否可以依照車輛兩旁或後方之噴漆或貼紙牌照號碼來辨識?
3.詢問大型重型機車於高架道路(非快速公路)行使車道分割(行駛於白虛線,而非路肩)是
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上次問警政署,警政署說會函轉交通部)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
1.台61線新北林口~苗栗段暨銜接台72線可行性評估工作進度
2.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測、臨時檢驗被監理站人員或警方刁難時是否有違反稽查相關規定?
三、內政部警政署
1.檢舉計程車、大貨車是否可以依照車輛兩旁或後方之噴漆或貼紙牌照號碼來辨識?(此案
已回覆)
一、依據交通部路政司78.01.04.路臺監字第14725號函辦理。
二、詢問計程車與貨車之車身車牌號碼,是否可以作為檢舉之依據?因現今很多計程車駕
駛會刻意使用東西遮擋前後牌照或打開後車廂來刻意躲避稽查或檢舉。詢問過地方警察,
警察說是沒辦法用車身號碼當作檢舉之車牌依據,但查相關法條卻有相關規定,還請警政
署解釋。
三、承第二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中有提到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
或後葉子板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其中以同法條第39-1條規定,定期檢驗也必須檢驗
此項,故警方應可以就車身車牌號碼來舉發,而非只能用前後車牌當作舉發依據。
四、其中,交通部路政司78.01.04.路臺監字第14725號函,路政司回覆「以雷達照相逕行
舉發......被遮蔽之車牌號碼」,當初有提到可以比對相關車籍資料來舉發。
(本案同一時間也有寫信詢問交通部,再麻煩警政署解釋了,謝謝承辦人,感謝)
警政署回函如下
您於108年6月18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反映「計程車與貨車之車身車牌號碼,是否可以
作為檢舉之依據」茲答復如下: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工作的關心與協助,有關您所陳述之情形,經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42條第1項規定,大客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兩邊或後方標
示牌照號碼;另依同規則第39條及39條之1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項目,要
求車身標識應符合第42條規定,合先敘明。
倘民眾檢舉上揭車輛交通違規,有清楚拍攝兩邊或後面噴漆車號,雖號牌未拍攝清楚,惟
上揭車輛兩邊或後方均須依法標示牌照號碼,故經查證車籍資料如車身外觀、顏色、廠牌
、種類等,且必要時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規定,通
知被檢舉人到案說明,經查證屬實,自能依法予以舉發。
各警察機關職司交通執法,受理民眾報案,尚須依法查證及取締,以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
,倘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
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我們很樂意為您說明服務,感謝您的來信。
簡單來說,就是比對車籍資料後確認符合就可以舉發了
所以小黃把後車箱、引擎蓋打開的,可以直接透過側邊之車牌號碼檢舉
另外,有詢問公路總局關於省道快速公路的部分,供參考
主旨:詢問籃底籃框之公路,是否為快速公路?
內容:
一、台61乙、台63、台63甲、台68甲、台74甲,以上皆為藍底藍框之高架或快速道路,請
問這屬於省道快速公路或是一般快速道路?
二、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涵蓋範圍?
謝謝承辦人
公路總局回覆:
主旨:案由:有關台端詢問到路線編號標誌「指2」藍底之公路(案件編號-A-108xxxxx)一
案,說明如下:
內容:
一、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9條,「指2」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
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用以指省道路線之編號。快速公路之省道路線編號「指2.1」則為
紅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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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局回函
一、台端108年x月x日致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xxxxxxxx,院首長信箱編
號:xxxxxxxxx)反映事項敬悉。
二、依據立法院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行政院令定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機得
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係授權由交通部評估是否開放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且立法院附帶決議:「建請以國6、國8及
國3新化以南路段為優先試辦路段…,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
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授權由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
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依據前揭授權規定及附帶決議,經交通部及本局邀集相關
地方政府及警政署等機關進行討論及評估,因相關縣市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多數持保留意
見,且相關地方政府正式函復交通部表達不同意之立場,故交通部於101年7月10日公告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尚無得行駛高速公路之路段及時段,並責成本局持續參酌社會
各界意見進行評估開放之可行性。
三、為尊重大型重機駕駛人之訴求,本局已依105年8月19日「談機車交通安全問題座談會
」與會單位意見,研擬試辦開放及停辦評估指標、配套措施及實地觀察國3甲路段辦理情
形,並於106年1月12日交通部邀請相關單位、團體、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討論,責成本局依
與會大型重機團體意見,參考與會各專家學者及代表之建議修正評估指標,本局業於106
年3月24日將研擬成果陳報交通部研析,為續凝聚社會各界對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試辦行駛國道之共識,交通部後續將再次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大型重機團體、地方政
府及相關公務部門,召開討論會議以審視修正內容及配套措施是否妥適。
四、綜上,交通部考量現階段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之條件尚未俱足,
公共政策之擬訂應充分尊重民意,才具備政策支持之基礎,確保多數用路人之行車安全前
提下,逐步完備工程、執法及教育面等措施才能朝向漸進試辦進行,若達評估指標試辦開
放之門檻,本局將依交通部指示,結合相關單位配合執行。
五、台端關心路政,敬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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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司回函
一、有關反映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一節,本部近期已於106年7月3日邀集相關用路
人團體、相關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召會研商「評估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
公路」會議,並就先行辦理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行為之審核評估獲有共識,爰本部已責請高
速公路局辦理「大型重機行駛國3甲及台64線觀察評估檢核專案」進行客觀、科學化評估
,該局已委託中華民國運輸學會邀集相關機關、用路人團體及交通專業學者專家共同組成
檢核小組,訂定安全、秩序、駕駛行為等指標內容,自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進行
為期1年之觀察檢核,並每季召開檢核會議對外公布檢核結果,然前揭觀察檢核已進行3季
,依前3季觀察結果,大型重型機車安全、秩序及駕駛行為三項指標普遍相較於小型車仍
未達標,故本部同步責請公路總局製作大型重型機車安全宣導影片、修訂大型重型機車駕
訓班學科教材及編印大型重型機車安全駕駛手冊,強化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安全駕駛及防
禦駕駛觀念,並針對行車未保持前後安全距離及未保持左右安全間隔等常見違規樣態加強
宣導,逐步提升各車種駕駛行為素質及緊急應變能力,養成正確駕駛觀念及習慣,自我要
求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安全,合先說明。
二、另有關您反映全面取消禁行機車與取消強制兩段式左轉之政策一節,考量該項政策攸
關臺灣全體用路人安全,又臺灣各地交通環境特性不同,宜依現場道路交通狀況,因地制
宜綜合評估,倘您對於某路段有應取消禁行機車道及取消強制兩段式左轉之具體建議,建
請逕洽當地道路主管機關反映評估。
三、有關述及取消車種分流、採用車速分流及車向分流等政策之情,本部辦理「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在「友善合理車輛行車環境」工作部分,已將「路段持續檢
討車道配置方式及路邊停車管理,使汽、機車可共享道路空間」及「路口持續檢討改善汽
、機車左(右)轉方式及相關設施配置,並提供轉向指引,減少汽、機車之轉向衝突。」納
入重點工作項目,與您建議相同,本部將督同公路總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推
動辦理,以利道路配置上提供更友善的環境供不同族群用路人合理使用道路。有關您建議
試辦之地點,本部同函轉請當地道路主管機關研處,請靜候該機關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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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回函
有關您反映取消禁行機車、機車兩段式左轉及取消忠孝橋、中興橋、民權大橋、大直橋機
車專用道一事,本處說明如下:本市禁行機車管制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
規定,故本市單向3車道以上道路原則上仍於最內側車道繪設禁行機車標字,並提供最外
側2車道供機車通行,俾符合前揭法令規範;惟考量市區道路因鄰街活動及大型車(公車
)停靠等因素,致干擾機慢車行駛空間及影響行車安全,在安全前提下方因地制宜調整管
制方式,採個案檢討例外開放原則辦理。
未來仍持續檢討機車行駛路權,俾提供機車騎士合理及安全的騎乘空間。另有關機車兩段
式左轉一節,此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
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
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方式進行左轉彎。爰此,依上述規定配合於實施機慢
車兩段左轉路口設置「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並依道路條件繪設機車待轉區。並檢討道路
幾何設計、號誌時制配置及機車流量等交通條件,在機車通行安全下,部分路段開放機車
免兩段式左轉。
至有關忠孝橋、中興橋、民權大橋、大直橋取消機車慢車部分,考量汽機車速差及為避免
機車因變換車道與汽車產生交織,為維持行車安全及效率,不宜取消機車專用道,尚祈諒
察。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略以: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
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
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機車變換車道時需顯示方向燈,以維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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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各位參考
後續還是會繼續追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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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Z3hdBea.jpg
(2019/06/23 拒絕紅色媒體,守護臺灣民主@臺灣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拒絕中共統一,保衛台灣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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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19.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perBike/M.1561470615.A.6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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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噓嘛QQ
我已經檢討自己發文的內容了
※ 編輯: elynn889 (122.116.119.176 臺灣), 06/25/2019 21: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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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會盡量以公文截圖的方式取代,感謝指教
※ 編輯: elynn889 (122.116.119.176 臺灣), 06/25/2019 2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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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車道白虛線(鑽車縫、車道分割)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交通部路政司近期回覆公文如下
https://i.imgur.com/intBo0X.png
※ 編輯: elynn889 (114.136.190.174 臺灣), 06/27/2019 1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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