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交通部瀆職及越權
我想對以下條文提出疑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
下略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對於紅字部分,我的看法是這樣,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可以(得),
在以下條件行駛高速公路,即為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
因此,交通部的權責應該是公告路段及時段,如果不公告路段及時段,
則交通部有瀆職之嫌,因為修正條文是叫交通部公告時段跟路段,
開放與否並非交通部之權責,各位的看法呢?
現在交通部的作法卻是,我有公告阿,我的公告就是沒路段沒時段。
這段新聞很奇怪,交通部的理解跟我不一樣,交通部不是被授權開放與否,
是被授權公告路段跟時段吧?
陳彥伯表示,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在有條件開放的情況下讓550cc以上的
紅牌重機能行駛於高速公路,然而開放的決定,授權須由交通部公告,但交部之前曾經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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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調,結果只有42%贊成重機上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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