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暑期授課辦法(95.12.29修正通過)

看板SummerCourse作者時間17年前 (2007/02/04 13:1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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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6/6-15.html 國立臺灣大學暑期授課辦法 95.12.29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彈性調整學期以利教師教學研究,創造學生學習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暑期所開授之課程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授之課程。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之選修課程。 第 三 條 暑期課程之上課時間不得低於六週,每學分上課時數以十八小時為原則,學生 暑期所選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十六學分。 暑期行事曆、選課等相關規定另訂,並於開課前公告之。 第 四 條 暑期課程之開授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其中第二類課程須經該教學單位課 程委員會審查通過,經公告後接受登記。 本校教師若於暑期與國外學校合開課程,需由本校教師依暑期開課規定提出申 請。 第 五 條 暑期課程開課之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第一類課程:開課人數本校學生至少五人,不足五人則不開課。 若有特殊情況,須檢附申請書經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核准並報請 教務長同意後,始得開課。 服務學習課程開課之最低人數,另依本校「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辦 法施行細則」辦理。 第二類課程:開課人數本校學生至少五人,若不足五人則不開課。 第 六 條 本校當學年度第二學期已達退學標準之學生不得修習暑期課程。 外校學生修習本校同意開放之暑期課程須經本校教學單位及學生就讀學校同意 ,依行事曆所排定時間上網報名。 外校學生,係指就讀國內、外大學校院之在校生。 第 七 條 暑期課程收費標準如下: 一、本校學生收費方式: 第一類課程:開課費用除服務學習課程免費及特殊科目另有規定者外,悉 比照理學院學生收費標準辦理,並於開課前公告之,惟未滿 16人之課程,修課學生須分攤補足16人之費用。 第二類課程:以不收費為原則,但下列學生須依理學院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學分費: (一)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於學期中修習學分數為九 學分(含)以下者。 (二)進修學士班學生。 (三)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休學學生。 二、外校學生收費方式: 第一類課程及第二類課程均依理學院學生收費標準加二成辦理。 第 八 條 學生於暑期所修科目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暑期所修科目、學分、成績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暑期所修學分、成績計入畢業成績。 三、其他未規定者,悉依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學生得於暑期修習科目之授課時數達三分之二前,經授課教師同意申請停修。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 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畢業學分總數。 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 十 條 暑期修課學生之請假、曠課、扣分依學則第四章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暑期課程相關行政業務由教務長指派之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暑期開課教師之授課鐘點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類課程:教師授課鐘點費,除特殊科目經專案核准者外, 悉依進修推廣部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及有關規定發給,惟其 不可抵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行政人員工作津貼,按照有關規定支給之。 服務學習課程教師授課時數可抵當學年度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惟 不支教師授課鐘點費。 第二類課程:教師授課時數可抵當學年度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惟不支教師授課 鐘點費。 第十三條 每位教師於暑期所開授之第一類課程以四科為限。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規定,若有特殊情況者,得由教學單位提出申 請,經院長、教務長核可後另案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編輯: zenobia 來自: 125.232.195.224 (02/04 13:33)

02/04 16:33, , 1F
可以停修了耶.....
02/04 16:33, 1F

02/06 13:03, , 2F
應屆符合資格畢業生不得署修的砍掉了嗎?表示可以了嗎?
02/06 13:03,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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