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hanmas警告兩次 + 水桶兩天

看板Suckcomic作者 (龍鳥)時間15年前 (2010/04/11 19:55), 編輯推噓12(12071)
留言83則, 2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04/10 21:53,
這篇是在寫什麼阿 一堆閒聊 囉唆的要死 點幾乎都沒回
04/10 21:53

04/10 21:54,
然後自己都可以護航的吐點就不要吐了
04/10 21:54

04/10 21:55,
理不直氣不壯 勉強在找藉口的樣子文章中都看的出來
04/10 21:55
根據xxxer檢舉,hanmas有對其進行人身攻擊之嫌。 所謂人身攻擊,乃是直接以負面貶抑詞形容板友,或是使用帶諷刺意味之發言, 以及臆測讀者心態與行為,並使板友感到不舒服者皆屬之。 「囉唆的要死」屬於負面貶抑詞; ***更正內容*** 「然後自己都可以護航的吐點就不要吐了」屬於臆測讀者心態; 感謝ctki板友的意見

04/11 20:38,
板主要不要去翻一下 人身攻擊的解釋
04/11 20:38

04/11 21:04,
連版規都引用錯了 當然不用翻
04/11 21:04
經查,hanmas此句應屬於大絕招無誤。 即使自己可以護航,也不代表就不能吐。 說得極端一點,很多吐點都可以用腦內補完來護航,但仍然不影響吐嘈的意願。 故此判決水桶兩天,期滿請來信解除。 ***更正結束*** 故此判決人身攻擊成立,記警告兩次。 判決成立後四十八小時內hanmas可對xxxer解釋或道歉,若xxxer接受則撤銷警告。 無論警告最後是否撤銷,除當事人外一切人等皆不可提出異議,違者警告一次。 警告達三次則水桶一周,請注意。 另外同文章內

04/11 00:46,
純推highsun 非常精闢
04/11 00:46
ctki單純贊同他人意見,且此人非在檢舉之列,判決人身攻擊不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6.184 ※ 編輯: killeryuan 來自: 220.136.186.184 (04/11 19:57)

04/11 19:57, , 1F
剛剛的標題是???
04/11 19:57, 1F

04/11 19:59, , 2F
單純手滑.
04/11 19:59, 2F

04/11 20:14, , 3F
原標題是@@?
04/11 20:14, 3F

04/11 20:22, , 4F
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04/11 20:22, 4F

04/11 20:28, , 5F
我能理解樓上的想法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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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0:38, , 6F
板主要不要去翻一下 人身攻擊的解釋
04/11 20:38, 6F

04/11 20:47, , 7F
不必翻,我內文就是直接引用板規
04/11 20:47, 7F

04/11 20:53, , 8F
可以問「然後自己都可以護航的吐點就不要吐了」這句
04/11 20:53, 8F

04/11 20:53, , 9F
哪裡臆測讀者心態了呀??
04/11 20:53, 9F

04/11 20:54, , 10F
...這不算提出異議吧??我真的想不通 >"<
04/11 20:54, 10F

04/11 20:55, , 11F
樓上,我也不大清楚,不過我原來檢舉時,可是直接檢舉開大
04/11 20:55, 11F

04/11 20:55, , 12F
絕...............
04/11 20:55, 12F

04/11 21:04, , 13F
連版規都引用錯了 當然不用翻
04/11 21:04, 13F

04/11 21:04, , 14F
原作者在原文前兩行就表明在寫文前就有跟護航者相同的想法
04/11 21:04, 14F

04/11 21:05, , 15F
「然後自己都可以護航的吐點就不要吐了」應該算不上臆測
04/11 21:05, 15F

04/11 21:05, , 16F
嗯,那"那就不用吐了"是改判直接開大絕,比較合適嗎?
04/11 21:05, 16F

04/11 21:06, , 17F
板規大絕招 不用吐了→漫吐不用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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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07, , 18F
自己就可以護航的東西有什麼好吐的 這不是承述事實?
04/11 21:07, 18F

04/11 21:07, , 19F
板規跟版旨都沒有規定 自己都可以護航的點,就不用吐了
04/11 21:07, 19F

04/11 21:07, , 20F
而且之前不少板友,的確也作過自己吐 自己護的事
04/11 21:07, 20F

04/11 21:08, , 21F
可是根據#1BlruKUP 版主群也同意"那就不用吐了"之大
04/11 21:08, 21F

04/11 21:09, , 22F
絕需看其於文章中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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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10, , 23F
這篇是在寫什麼啊....(略).........那就不用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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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10, , 24F
完整的三行文看下來,的確有合乎開大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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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12, , 25F
嗯 你為什麼要臆測人家有沒有開大絕的想法? 我笑了 什麼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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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12, , 26F
臆測心態,其實有一個基本的大前提,基本上漫吐板的板規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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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13, , 27F
一個最大的前提:那就是造成討論不行繼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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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13, , 28F
理不直氣不壯 勉強在找藉口的樣子文章 跟誰討論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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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14, , 29F
基本上上面那句,板主已經略過沒有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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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15, , 30F
勉強找藉口→明顯的臆測讀者心態→造成討論無法繼續
04/11 21:15, 30F

04/11 21:19, , 31F
新XX定律: 反對→造成我無法跟你討論→找版規水桶
04/11 21:19, 31F

04/11 21:20, , 32F
討論有兩種,一種是吐嘈,一種是護航,但漫吐的護航是要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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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20, , 33F
慢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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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21, , 34F
吐嘈點消滅或減弱,才叫"護航",其他沒有消滅或減弱吐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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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21, , 35F
我也覺得第二句是大絕 為什麼自己可以護航的點就不能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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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21, , 36F
護航",皆屬違規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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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22, , 37F
老實說,板主應該已經手下留情了.......BUT.............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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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39, , 38F
「第二句是大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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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40, , 39F
不過同句版主判斷為「臆測讀者心態」好像怪怪的....
04/11 21:40, 39F

04/11 21:42, , 40F
畢竟xxxer自己好像也承認有過護航論點的想法,所以說他自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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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43, , 41F
以護航好像沒錯,也沒有臆測的地方。如果是用「然後自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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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45, , 42F
想』護航的吐點就不要吐了」這樣的句子才有「臆測」的成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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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46, , 43F
在吧!版主要不要再思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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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46, , 44F
第二句是大絕+1,反對也要看怎麼反對,有些人就是可以用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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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47, , 45F
感覺上那句應該是大絕的成分比臆測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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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的方式駁回論點,擺明不要討論:ex.認真就輸了 認為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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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也是裡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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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交給板主裁決啦 畢竟這是板主的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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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50, , 49F
而且板規的"最終目的",並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而是維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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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50, , 50F
如果是讓人家心服口服便是成功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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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51, , 51F
的討論風氣 不管是吐嘈還是護航 有時是可以有些緩衝空間,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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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才有利於"最終的目的".......不過.....戳破了之後,有無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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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衝空間..................呃.......................(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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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2:21, , 54F
笑っちゃ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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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lleryuan 來自: 220.136.186.184 (04/11 22:33)

04/12 00:43, , 55F
每當板主眼神變的犀利的時候◎皿◎ 就表示有案件要發生了~
04/12 00:43, 55F

04/12 00:47, , 56F
樓上是熊吉媽?
04/12 00:47, 56F

04/12 00:48, , 57F
而且是作者自己說他自己可以護航自己的吐文,這樣也臆測
04/12 00:48, 57F

04/12 00:49, , 58F
反正討論個兩天 水桶期過了 判決結果就不重要了
04/12 00:49, 58F

04/12 00:49, , 59F
這是新一代的王者作風阿~
04/12 00:49, 59F

04/12 00:56, , 60F
看來板主是想從輕量刑而且x版友好像也不太在意 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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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0:58, , 61F
白目多事 我很抱歉 >"<
04/12 00:58, 61F

04/12 01:21, , 62F
臆測眼之風再起
04/12 01:21, 62F

04/12 03:23, , 63F
完全同意4、5、6樓。
04/12 03:23, 63F

04/12 06:54, , 64F
請問版主 該原文內容有符合漫吐板的吐槽或護航文標準嗎?
04/12 06:54, 64F

04/12 07:01, , 65F
我自己先回樓上 吐嘈:有增加吐點的前後邏輯跟因果關係→吐
04/12 07:01, 65F

04/12 07:02, , 66F
文成立。 至於後面的一些討論,不屬吐嘈也不屬護航,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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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7:02, , 67F
因為板友的推文,才跟著回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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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7:04, , 68F
若因此不符PO文標準,要修刪的話,恐怕也必須連板友的推文一
04/12 07:04, 68F

04/12 07:05, , 69F
起修刪
04/12 07:05, 69F

04/12 07:18, , 70F
或者, 完全正確且完全不保留餘地與緩衝空間,首先連推文也
04/12 07:18, 70F

04/12 07:19, , 71F
只能劃分為"吐嘈"跟"護航",並且完全不保留餘地的套用違規跟
04/12 07:19, 71F

04/12 07:19, , 72F
合格的標準去檢視,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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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08, , 73F
漫吐板風轉變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訟棍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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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09, , 74F
板主累,板眾也壁壘分明起來...
04/12 10:09, 74F

04/12 10:17, , 75F
老實說....板主並不是當事人(雙方)....會比不當事人清楚來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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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17, , 76F
去脈,導致少許時候會誤會,一定會有機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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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19, , 77F
而現實法律上,也才會加上當事人或代理人才能打訴訟的規定
04/12 10:19, 77F

04/12 10:20, , 78F
甚至法律的先行程序,小案件也是先進行調解,而不是直接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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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21, , 79F
正式訴訟~若要避免訴棍(非當事人或代理人)的現象,也許加註
04/12 10:21, 79F

04/12 10:22, , 80F
在公告下,惟有當事人才能進行澄清或討論的規定吧
04/12 10:22, 80F

04/12 15:52, , 81F
版主辛苦了,吵來吵去的也太閒了真是羨慕= =
04/12 15:52, 81F

04/12 19:25, , 82F
只好推訟棍XDDDD
04/12 19:25, 82F

04/14 11:32, , 83F
純推訟棍XD
04/14 11:32, 83F
文章代碼(AID): #1BmRZ1S7 (Suckcom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