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LOL版主lunar C2水桶判決

看板Sub_Strategy作者 (小櫻<3<3)時間4月前 (2023/12/28 12:42), 4月前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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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人:Lunar(LOL版版主) 被檢舉文章文章代碼: #1bTTHjiI (LoL) 被檢舉截圖: https://i.imgur.com/7gn0PVx.jpeg
C2版規截圖: https://i.imgur.com/TVrakq4.jpeg
水桶文章代碼:#1bXoqJks (LoL) 檢舉事由: 版主認為我在被檢舉文章歧視統神粉絲 並因累積C2判罰加重60天水桶 但我認為我並未用任何不當的言詞 版規對此也毫無標準 因此抗議判罰 首先 申訴點一: 何謂是版規所稱的不正當攻擊? 眾所皆知 LOL版粉絲群爭鋒相對 在每篇文章底下互相嘴砲根本是家常便飯 統粉vs特粉vs椅粉到lpl粉vslck粉等等 那何謂正當跟不正當豈不是自由心證隨便判 應該確立明確的標準 若無法拿捏標準那就不能依累犯加重水桶日期 因為當事人不會知道所謂標準是什麼 這裡沒人是lol版版主肚子的蛔蟲 我審慎用詞還是因版主「心中」的標準 而被列為累犯這我不能接受 這情形恐怕會造成濫訴 訂定標準也會幫助版主判決不是嗎? 申訴點二: 嘴砲吵架用詞很多種 我依我的例子先分為兩類 第一類: 白癡 智障 低端 底層 垃圾 到後來延伸出的 X豚 X雜 第二類: 可悲 可恨 可笑 可憐 可恥 第一類明顯涉及歧視所以一定不能有 但第二類明顯是主觀形容詞表達個人感受 對被罵的人不涉及任何詆毀 不然以後 討厭的統粉 或 惹人嫌的特粉 等等用詞 皆不能使用 這不合理 申訴點三: 本篇文章討論丁特的言行時 統粉推文留言統神優於丁特 然而「丁特不好代表統神好」這件事 實際上毫無關聯跟邏輯 這種言論難道不能指責? 所以當有人就事論事的認為兩人半斤八兩時 我才感嘆原來還有邏輯正常的人存在 如果要追究我說的「本版有正常人在」是歧視統粉 那請說明「丁特不好代表統神好」這句的正確性 不然我的言論合情合理 申訴點四: 情況一:當一個人說「A智商超低」 那這個人一定在歧視A 沒問題 情況二:當一個人說「A智商遠高於B」 那這個人可能是在 1.稱讚A聰明 2.說B很笨 既然有兩種可能性就不應該妄下定論判罰 難道我說賈伯斯智商遠高於比爾蓋茲 是在羞辱比爾蓋茲? 而實際上 我這個推文主要也是在稱讚A能就事論事 當然我承認我對統粉確實沒好感 但這版上大多數人都有自己的主觀群體 特粉和統粉互相沒好感 Lck粉和LPL粉互相沒好感 甚至有我這種單純統黑 互相爭鋒相對互相嘴砲很正常 但只要不涉及我上述所說第一類言詞或情況一 就不應該判罰 不然只會造成濫訴 結論: 在何謂不正當攻擊的標準不明的情況下 我認為我並未涉及不當言詞 若版主因其主觀感受 認為我有不當言詞 那因標準不明確也不該算成累犯 LOL版最近因為可觀性的判斷陷入爭論 但我認為相較於可觀性 對於C2這個規定應該有更明確的標準 不然在沒有標準的情況肆意判罰並判為累犯 不符合比例原則 我明白LOL版應該說Ptt個版版主 皆有權無責 不必為了ptt的文字獄或留言風氣等評價負責 就跟現在在總統府裡面的那位阿姨一樣 但也不該因為版主自己的觀感或立場 而做出武斷的判決 我之前也被水桶過 但我對當時的水桶並無意見 確實是負面評論 但此次發言 並沒有明確的歧視言詞 反而因檢舉人玻璃心而隨意猜測 這我實在不服 申訴請求: 撤銷水桶判決或撤銷加重處分 以上 ----- Sent from Meow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53.2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Strategy/M.1703738542.A.C36.html ※ 編輯: freesakura (1.200.253.202 臺灣), 12/28/2023 12:46:46 ※ 編輯: freesakura (1.200.253.202 臺灣), 12/28/2023 12:49:36 ※ 編輯: freesakura (1.200.253.202 臺灣), 12/28/2023 12:52:18 ※ 編輯: freesakura (1.200.253.202 臺灣), 12/28/2023 13:56:34 ※ 編輯: freesakura (61.228.171.185 臺灣), 12/28/2023 22:07:27 ※ 編輯: freesakura (61.228.171.185 臺灣), 12/28/2023 22:08:12

12/30 11:21, 4月前 , 1F
哇操 不到一個月就被標記了 正式小組長這麼牛的嗎
12/30 11:21, 1F

12/30 11:22, 4月前 , 2F
首先 不要用外站連結當作證據 請分篇轉文
12/30 11:22, 2F

12/30 11:23, 4月前 , 3F
第二 從你附的證據 你應該未與板主溝通 請詳閱申訴流程
12/30 11:23, 3F

12/30 11:24, 4月前 , 4F
第三 你是申訴不是檢舉 用那啥檢舉格式笑死
12/30 11:24, 4F

12/31 16:04, 3月前 , 5F
本案不受理,請參考其他申訴案件附件格式
12/31 16:04, 5F

12/31 16:04, 3月前 , 6F
以轉錄方式各別附上與板主完整溝通信件。
12/31 16:04, 6F
文章代碼(AID): #1bZFokms (Sub_Strate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