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與arl板主溝通之信件交流-6

看板Sub_DigiTech作者 (吃吃的等)時間5年前 (2018/08/26 10: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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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uzhidaola 信箱] 作者: buzhidaola (吃吃的等) 標題: Re: 退回文章(無填寫明確來源視同網購<buzhidaola>)[賣/台北/面交] 時間: Sun Aug 26 02:57:29 2018 ※ 引述《arl (This I Love)》之銘言: : ※ 引述《buzhidaola (吃吃的等)》之銘言: : : 原來在購買來源填寫「三星預購通路」不是算是來源? : : 難道是撿來的或是贓物機? : : 謝謝您 : 那麼"三星預購通路"是一家公司嗎? : 所以確實不算明確的來源 原來您所認定的「明確來源」原來是限定依公司法向經濟部設立登記之「公司」? 又倘您所定的明確來源限於「公司」是否應該於「版規」or「發文範例」"明確"加註? 再者,購買來源如果係來自手機通訊行,手機通訊行未必會向經濟部作公司之設立登記。 又或者購買來源是來自網拍之第三人,該網拍亦僅為是媒介平台,交易對象為私人。 倘您所說限於「公司」上開二個例子,亦無法在mobilesales發文販售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50.8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uzhidaola (223.140.56.224), 08/26/2018 1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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