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MobileComm水桶標準有失公允

看板Sub_DigiTech作者 (你先上我殿後)時間6年前 (2017/09/08 21:16), 6年前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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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板務申訴請先寄信給板主,若96小時後板主都未處理, 或是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貼文申訴。在未與板主聯繫前,申訴將暫時不予受理。 ==================================================================== 申訴人:joe09 被申訴人:kblover 看板板名:MobileComm 申訴訴求:標準一致 申訴內容:跟版主溝通後不滿意,水桶版主自由心證。 我PO文酸某廠牌手機定價是否有羊味,並附上其他國家優惠比台灣好的連結 證據有其來源,本人加以評論詳述該品牌優惠問題。引來版友連續噓文挑釁 接著版友連續噓文後,我回應三星果然養了很多人而被版主水桶半年。 但連續噓文挑釁引戰者者不予以追究責任。 溝通過程中我也說明該ID再google搜尋時可發現是挑釁引戰累犯。 也有兩三個版因該ID人身攻擊而水桶他,我原PO並無挑釁之意。 而我主張連續噓文者也一併水桶,以示公平。版主以我原文主動挑釁回絕 我簡略說明該名版主標準不一在哪 1.我針對該品牌手機定價做評論版主認定我先挑釁 2.該ID版友針對"我個人"(連續噓文回覆挑釁)違反3-A版規...他認定無挑釁行為? 3.我回連續噓文挑釁者,版主認定我違反3-B版規水桶? 版主回我的信件內容是我針對品牌酸該手機定價是挑釁行為在先 但我主張是針對該品牌手機做評論的言論自由,並無明確攻擊挑釁任何人 版主卻認定我違反版規3-A,而該版友針對我"個人"攻擊挑釁部分不違反版規。 這幾點很明顯標準不一,畢竟(我是針對品牌該款手機而"非個人")。 如此是否以後針對品牌評論或酸都要被判定挑釁?這有何言論自由? 附上我原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504006736.A.C31.html ======================================================= 另外有版友私底下傳一則該名版主之前看待修文挑釁被檢舉卻沒被水桶的案例 附上連結佐證 https://www.ptt.cc/bbs/MobilePicket/M.1503568128.A.0C7.html 從上面連結點進去原文看來,已經修文。 但從檢舉的照片來看,他原本是謾罵攻擊人,卻不被水桶。 ====================================================== 綜觀上面這些問題來看,版主非常自由心證來判斷,明顯標準不一致。 我已轉錄自身水桶公告跟信件至組務,請查察。以上是我的答辯 =================================================== 建議可以開放所謂陪審團制方式,看雙方答辯攻防後。投票表決是否水桶 而非"個人"自由心證方式,又被人檢舉標準不一。表決投票也可要求是否記名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1.108.228.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Tech/M.1504876591.A.B41.html ※ 編輯: joe09 (121.108.228.174), 09/09/2017 15:00:40 ※ 編輯: joe09 (121.108.228.174), 09/09/2017 15:04:08 ※ 編輯: joe09 (121.108.228.174), 09/09/2017 15:11:38

09/11 17:37, , 1F
請補上被處分之原始文章
09/11 17:37, 1F

09/12 05:43, , 2F
此本文裡面有連結,但我還是特地轉錄一份原始文章過來。
09/12 05:43, 2F

09/12 05:56, , 3F
另外我也順便打一樣修改本文,卻沒被水桶的文章轉錄過來。
09/12 05:56, 3F

09/12 05:58, , 4F
做為他判決標準不一的證據。為此表達版主水桶自由心證。
09/12 05:58, 4F

09/12 05:59, , 5F
希望解除水桶,不然就是一起水桶。
09/12 05:59, 5F

09/13 05:07, , 6F
我已經有轉錄原文囉!~另外也轉錄跟我相同情形不同判決案例
09/13 05:07, 6F

09/13 21:32, , 7F
10/8前宣判
09/13 21:32, 7F

09/19 03:29, , 8F
了解,謝謝。
09/19 03:29, 8F
文章代碼(AID): #1PifWlj1 (Sub_DigiT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