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瞎爆的小輕原油負值的龍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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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輕原油負值的法院判決:瞎到爆的龍級判決
判決號: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06 號民事判決
判決號: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329 號民事判決
小輕原油案件在9/16與9/17分別出現了兩個判決,雖然同樣都是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判決結果天差地別,台北地院判凱基需承擔50%的負值超額過失責任,台中地院則是
判凱基不須承擔任何損失,法院判決文如下:
109 年度訴字第 4329 號民事判決文中(即凱基需承擔50%的過失責任)所認定:
四、㈡原告(凱基)存在與有過失:
⒉被告投資系爭商品遇負值交易而致超額損失,固屬被告自己應承擔之風險,已如前述
,但原告身為期貨商,於109年4月間未即時公告CME原油類期貨商品得以負值交易,又未
能正確計算客戶在負值時之帳戶損益及權益數,未能於盤中對被告為高風險通知,又未能
於被告保證金低於門檻規定時執行代沖銷等情,足認原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自有
過失,對照原告事後因此遭金管會裁罰48萬元,益見原告與有過失至明;且原告此等過失
均與被告超額損失有因果關係,並具相當性,原告主張其並無過失且無因果關係云云,並
非可採。
⒊原告雖以前詞主張其並無過失云云,然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
,期貨商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
易之限制,應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
告欄內公告。上開規定不獨僅為期貨商之行政管理規範,亦涉及客戶之權益,得兼作為保
護客戶權益之法令規範。本件原油價格跌破0元之情形,固然屬於被告投資時所應承擔之
風險,然原告身為期貨商,縱使原告並非CME結算會員,未曾收到該公告,亦未收到海外
上手告知負值交易相關訊息,然原告本於期貨商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於此等重大資
訊,理應等同於CME結算會員,有能力及管道加以知悉,而非以會員為藉口,蓋原告既負
擔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其資訊取得之能力或標準,客觀上即應以CME結算會員相同,
而非自降注意義務之層次,反之,原告若自認無此義務,即應在客戶開戶時明白告知,使
客戶得就原告主觀資訊能力與市場落差審慎選擇,原告並未事前告知於此,外觀上自令客
戶信賴原告資訊能力與一般具有CME結算會員相同,原告主張自非可採,從而應認原告身
為期貨商,未即時公告系爭商品得以負值交易,未能正確計算客戶帳戶損益及權益數,因
而造成被告超額損失,存在過失,並與客戶超額損失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⒋又本院斟酌金管會裁處書之處分理由,裁處書處罰原告之理由係認為CME集團早已陸
續公告針對能源類商品可能負值交易之預備措施,包括公告CME能源類商品可能為負值交
易,及公告CME已針對負值交易備有測試計畫,嗣後CME集團又公告表示市場情況導致
NYMEX部分能源類商品發生負值交易或結算的可能性增加,倘能源類商品果真發生負值交
易或結算,CME交易系統及結算系統將繼續正常執行,並請業者進行負值交易之測試(見本
院卷第107頁),足見從主管機關即金管會之立場,國內期貨商無論是否為結算會員,均應
知悉此等資訊並配合調整。又原告主張依約被告可自行通知原告,原告並無主動執行代沖
銷之義務云云,然原告對高風險客戶為通知,並於客戶保證金低於門檻規定時執行代沖銷
,本即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一環,無待客戶特別提出要求得期貨商允許,此乃當然之
解釋,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說明:
「三、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㈠期貨商於每日交易時段,應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盤後
交易時段,期貨交易人僅留有本公司指定豁免辦理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者外,應依
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
業。…。㈢期貨商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應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期
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並
請期貨交易人隨時注意價格之變化,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控管標準,期貨商將開始執行
代為沖銷作業。」(見本院卷第257頁),而上開函文依受託契約第一條約定,自當為兩造
契約之一部分,原告所辯自非可採,依前揭期交所之函文,已揭明期貨商於客戶保證金低
於門檻規定時應執行代沖銷,考其意旨,係認為強制平倉性質上屬於期貨商之類似公法義
務,與收足保證金、預先墊付交割款等,同為維持市場穩定之要素,一旦符合要件就應執
行,而不能任由期貨商基於客戶利益考量決定是否行動,以免在時機上有所遷延,造成期
貨市場遭受不可預測之損害,進而危害金融市場安定,原告主張執行代沖銷為權利而非義
務云云,並非可採。
簡而言之,根據金管會的裁罰書,凱基期貨存在了4項重大過失:未通知客戶交易規則變
更允許負值交易、未高風險通知、未強制平倉(因為交易系統未修改無法計算正確風險)。
接著看瞎爆的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民事判決文中(即凱基無需承擔任何過失責任)主審法
官林婉昀的荒謬判斷:
參、
(四)至被告雖抗辯原告未即時公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小型輕原油期貨商品得以負值交易
,原告提供之交易環境不良,亦未告知風險及揭露資訊導致其錯誤交易,被告之風險上限
為0 ,頂多負擔1.175至0之虧損等語。惟查,原告已否認被告上開抗辯,並主張芝加哥交
易所於109年4月23日前皆未對原油期貨商品之交易制度有變更,且無正式公告允許接受負
值委託,而系統有異常或無法下負值委託以進行平倉,被告亦可立即於盤中致電至原告交
易室下單操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21-123頁) 。再經檢視系爭受託契約所載風險預告暨同意
書(見北院卷第19-23頁) ,均無風險上限為0之記載。而原告於109年4月21日系爭期貨商
品發生負數價格前,亦未接獲芝加哥交易所通知可進行負值交易之訊息,原告顯然無從配
合辦理公告上開訊息,難認原告於系爭事件之產生,有何違失之處,是被告此節抗辯。應
非可採。
(五)至被告另抗辯受限於原告之系統乃無法進行負值下單,始蒙受鉅額損失等語。惟參原
告提出憑證中心管理系統客戶憑證狀態查詢表,其上顯示被告以「隨身營業員」手機操作
之交易平台以負值交易下單成功紀錄,交易時間分別為:
(1)109年4月21日凌晨2點16分30秒(委託以交易金額負4.425元賣出10口,見本院卷第253
、255頁)。
(2)109年4月21日凌晨2點19分10秒(委託以交易金額負7元賣出10口,見本院卷第253、
256頁)。
(3)109年4月21日凌晨2點27分48秒(委託以交易金額負8.925元賣出10口,見本院卷第253
、257頁)。
依上開交易紀錄,堪認被告確曾於系爭事件發生時,嘗試於短時間內以負值交易方式迭次
更改交易金額下單,惟僅受限於當時原油期貨交易市場價格劇烈變動始未成交,故被告辯
稱原告提供之交易系統未能進行負值下單,致被告平白蒙受鉅額損失等語,核與客觀事證
不符,尚難採憑。又被告復抗辯若本院認定被告仍須負責,僅應就系爭期貨商品之交易金
額尚於正數之範圍內予以認定,溢額部分不應責由被告承擔等語。然期貨交易市場之投資
具有本小利多之特性,反映至投資市場,選擇投入期貨交易之投資人既得藉由投入較少之
交易金額而獲取高額投資報酬,顯見期貨交易本屬高風險之投資產品,被告採擇此投資管
道,即應承擔面臨市場發生劇烈變動情形下之特殊風險,而被告於系爭事件發生之際,既
得以負值下單方式進行交易,且於密接時間內改以不同負值金額進行下單未果,此段期間
之交易風險即應由被告自行承擔,要與原告無涉,是被告抗辯至多僅須承擔1.175跌價至0
間之虧損,即5875美元之虧損【計算式:(1.175-0) xl0x500=5875美元】,其餘18萬
8150美元應由原告公司自行承擔乙節,咸屬無憑,而無理由。本件被告未依約補足原告請
求之金額,原告依系爭受託契約第10條第4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債務及其利息,要
屬有據,應予准許。
這個判決的荒謬之處在於,受害人當時有致電凱基交易室,交易室的人員完全看不到負數
的報價(在-9的價格說是9塊錢),受害人說現在就要平倉,交易室也下不了單,於是在還
沒收盤的時間就撒謊欺騙客戶已經收盤無法交易了,還有系統無法負值下單的錄影,在
開庭都有放交易室對話的錄音與無法負值單的錄影,另外提出的金管會的裁罰書與期交所
的調查報告都清楚的說明凱基存在明確的過失,結果這位林婉昀法官完全視而不見當作沒
有這些證據,
凱基主張芝加哥交易所於109年4月23日前皆未對原油期貨商品之交易制度有
變更,且無正式公告允許接受負值委託,這根本是明顯拙劣的謊言,因為CME在4/3的公告
標題就是變更”Changes” to Price and Strike Price Eligibility Flags for
Certain Energy Products內文亦點明了:...Energy outright futures and options
on CME Globex will be flagged as eligible to trade at negative prices...結果受
害人提出這個證據,但凱基說沒有變更,這位法官就選擇性罔顧事實,堅定地相信凱基的
謊言,還大剌剌的寫在判決文裡,
難怪台灣的金融事件層出不窮,人民對法官的不信任度
高達80%,就是因為有這樣的法官可以肆意這樣瞎判亂判(當然毫無責任),同樣的期貨商
同樣的事件兩個案例放在一起看真的是格外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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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下判決文好嗎,台中法官林婉昀直接無視受害人證據,只信凱基口頭唬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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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整個司法系統問題超大,無限權利帶來的無限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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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就是法官根本不看事實只信期貨商的空口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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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真的是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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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元大期貨擅自挪了很多客戶帳戶的錢(金管會只罰一點點小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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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也沒有卵用 法官根本是無限心證選擇性的用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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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場詐賭怪誰?如果你酒駕撞了行人也怪行人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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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期貨商根本沒有在管商譽跟信譽的,謊話連篇,騙到法官就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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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內文,就說了證據對某些立場偏頗的法官根本沒有卵用,金管會都裁罰了表示期貨商就是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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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理由都一樣,差別就是法官的腦(難道酒駕會因為在辦公室修感就無罪?靠,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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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下內文,重點是台中的法官完全無視凱基被金管會裁罰與有過失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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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說到重點了,這也是很諷刺與期貨商可以恣意妄為的原因 法官會被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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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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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文,台中法官林婉昀就是片面採信凱基說沒有過失,就把金管會裁罰的過失當作不存在了
這種判法真的是鬼扯爆了,交了12萬竟然連證據也不比對調查,凱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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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monstar (101.136.98.231 臺灣), 10/08/2021 12: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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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事件的問題在台灣期貨商亂搞,未告知交易規則改變會有負數,系統也沒有做相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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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應該要全賠的,期貨商收了手續費卻提供不能下負值單的系統,交易室也下不了,這樣還能凹
沒有過失,然後台中法官林婉昀還全部買單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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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第一次上法院才發現真的有法官一點基礎的邏輯都沒有,判決書還可以歪曲事實!
CME交易所公告清清楚楚改變交易規則,凱基說沒有,法官就毫不查證的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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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很厲害,當天全台灣沒有一家期貨商有下單,雖然依法風險係數低於不足25%必須強制沖銷
但是因為期貨商的系統沒有做相應負值的調整,連交易室都下不了負值單(甚至看不到負數)
你說的不是事實!不是沒量,負值買賣單都有幾百筆。但是期貨商的系統有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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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負數是4月初CME才變更交易規則修改成可以的,但是大部分的期貨商都沒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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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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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上訴了,但是一審也交了10萬多的裁判費,換來這種龍級惡判,供大家參考,
台中的這位林婉昀法官可以如何扭曲事實片面採信期貨商的一面之詞來瞎判。
※ 編輯: lemonstar (101.136.98.231 臺灣), 10/08/2021 15: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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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智的抉擇!國內期貨商真的問題超大,完全視信譽如糞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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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跟CME購買負值當時的全球委託明細,買賣單總計有445筆,這叫無量?
根本就是期貨商的系統無法下負值單(因為需要修改),整個風險計算完全癱瘓,
交易室都承認無法下單了,跟大不大氣沒有任何關係,OK?
※ 編輯: lemonstar (101.136.98.231 臺灣), 10/08/2021 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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