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金管會真的生氣了!玉山銀行理專A走1.4億元,遭罰2,000萬元創史上最高紀錄
金管會真的生氣了!玉山銀行理專A走1.4億元,遭罰2,000萬元創史上最高紀錄
1.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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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內容:
林彥呈 2020-11-24 17:25
https://i.imgur.com/z3X7KdB.jpg
黃天牧日前罕見動怒,以「深惡痛絕」四個字形容所有理專弊案。(資料照,郭晉瑋攝)
銀行理專A錢弊案層出不窮,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日前罕見動怒,並且撂下「深惡痛絕」的
重話,今日親自宣布對玉山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祭出2,000萬元的天價罰鍰,並且
首度連坐懲處銀行主管,財富管理事業處張姓副總、個人金融事業處陳姓執行長遭停職3
個月。
玉山銀行今年2月才被開罰,7月再度爆發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涉案金額高達1.4億元,金
管會本次開鍘2,000萬元,創下以往理專監守自盜裁罰案的最高金額,也算對外宣示主管
機關的決心不容挑戰,藉此達到殺雞儆猴之效。
金管會指出,玉山銀行鳳山分行前理財專員潘員自2013年7月至2020年6月間,引導或偽冒
客戶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櫃提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
已蓋印鑑的取款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方式,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潘員帳戶或其他第三
人帳戶,潘員再將該等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的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並與部分客
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情形,受影響客戶數41戶,所涉金額約1.4億元。
此外,台中銀行北斗分行前理財專員楊員自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間,以有投資機會為由
向客戶借錢、代客戶保管存摺及蓋妥印鑑的空白取款憑條,將客戶存摺及傳票交付櫃員辦
理匯款,藉以挪用客戶存款,受影響客戶數2戶,所涉金額約1,048萬元,金管會核處台中
銀行罰鍰400萬元。
日前爆發台新銀行周姓理專盜領客戶資產高達3億元的離譜情事,黃天牧當時表示,「我
只有四個字形容所有理專弊案的發生,就是深惡痛絕,我再說一次,對理專詐取客戶財物
的行為,我深惡痛絕。」並且強調未來將會提高罰鍰金額、連坐嚴懲相關主管,甚至拒絕
納入公司治理評鑑等措施。
責任編輯/周岐原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節錄相關說明函:(該文還有檢附台中銀行的處分)
(一)受裁罰之對象:玉山銀行、該行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張員及個人金融事業處
個金執行長陳員。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
(三)違反事實理由:
1. 該行鳳山分行前理財專員潘員自102年7月至109年6月間,引導或偽冒客戶利用網路銀
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櫃提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已蓋印鑑之取款
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方式,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潘員帳戶或其他第三人帳戶,潘員再
將該等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之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另潘員亦與部分客戶有異常資
金往來情形。受影響客戶數41戶,所涉金額約1.4億元。
2. 銀行部分: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甲、對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該行雖已建立員工行內交易
行為、理財專員自行帳戶及其關聯戶交易等監控措施,並將潘員自行帳戶及其親屬行內帳
戶納入檢視範圍,惟潘員挪用手法係將客戶資金匯出至行外多個帳戶,以規避關聯戶交易
監控機制挪用客戶款項,相關交易監控機制未臻完善。
乙、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之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建立有效查核機制:
(甲)查該行前接獲外部單位(警察機關)、內部理財專員帳戶交易監控對潘員帳戶交易行為
之警示訊息,僅進行相關訪談調查與檢視該員帳戶無發現異狀,及與客戶進行關懷對帳未
有異常即予結案,未建立有效查核機制。
(乙)該行內部洗錢防制監控報表對潘員帳戶交易產生警示訊息,僅由該行風險管理處自行
檢視無異常後予以結案,對洗錢防制可疑交易之查證不詳實。
(丙)該行稽核單位針對理財專員是否有不當行為辦理專案清查,針對理財專員有異常交易
行為之警示名單,僅移請財富事業管理處進行調查,而非由稽核單位自行深入查核,有失
稽核單位做為第三道防線獨立查核之功能,顯示該行對案關理財專員調查與處理程序有待
強化。
丙、未就歷次查核發現之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該行稽核單位及案關分行雖對存匯
業務相關作業流程等進行查核,且案關分行近5年來均遭稽核單位提列與本案態樣相同之
查核缺失,包括晶片卡暨網路/電話銀行申請書客戶申請項目有空白未填寫者、未辦理關
懷提問或留存資料不完全、未留存匯款代理人資料等,該行除個案提列缺失、要求案關分
行進行改善之外,並未就歷次查核發現缺失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致相關缺失重複發生。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甲、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關懷提問等作業,覆核機制未發揮功能:該行內部規範已
明定針對客戶申請網路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約定轉入帳號及臨櫃匯款交易,須進行
核對客戶身分與親簽及向客戶辦理關懷提問等內部控制作業流程,惟存匯部門人員未落實
執行,相關覆核機制亦未發揮功能。另該行自108年6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即理專十
誡)發布實施後,於108年9月24日起已禁止理財專員辦理現金、票據等外收送與存匯帳務
相關業務,並嚴禁理財專員擅自或代理客戶進行交易,惟存匯部門人員未落實執行並放行
交易,致潘員仍得以挪用客戶款項。
乙、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規範:依該行內部規範,嚴禁行員與客戶間有資金借貸
行為或金錢往來,本案潘員利用接觸客戶之機會,以介紹其他行外投資機會或資金周轉等
理由,乘機挪用客戶款項並與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該行有未落實督導員工遵循相關行為
準則規範之情形。
3. 人員部分:
(1)張員部分:張員自103年6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負責督導理財專員
人員行為操守及管理、財富管理商品之規劃及制度等。張員於任職期間,未能督導該行完
善建立①對理財專員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②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進
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核有未
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2)陳員部分:陳員自104年2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負責督導各分行營
運管理及消費金融業務。陳員於任職期間,對於案關分行近5年來均遭稽核單位提列與本
案態樣相同之查核缺失,未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
且財富管理事業處已於理專十誡實施後,於108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相
關交易,惟陳員身為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配合前開規定辦
理,核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四)裁罰結果:
1. 銀行部分:本案潘員違法行為時間近7年,挪用客戶款項總金額約1.4億元,經核該行
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
項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另有關該行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之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能有效
查核之缺失,已涉及未完善建立洗錢防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
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規定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
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0萬元罰鍰。
2. 人員部分:
(1)張員自103年6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於本案發生期間,未督導該行
完善建立①對理財專員帳戶及關聯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②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
進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核有
未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
三個月。
(2)陳員自104年2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能對稽核單位提列之查核缺
失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本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且該行於108年9月24日起
禁止理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相關交易,陳員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配合前開規定辦理,
核有未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
職務三個月。
3.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1)針對本案缺失事項,請該行通盤檢討相關管理機制,其中針對外部及內部監控指標之
交易警示訊息,應研議並強化第一道防線(業務單位)、第二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
及第三道防線(稽核單位)應踐行之調查程序及處理機制。
(2)請該行全面檢討本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之經理人及職員責
任。金管會將視該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改善之審酌依據。
(3)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
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4)請該行應委託獨立專業機構就案關各項制度弱點事項及改善計畫進行查核,查核結果
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金管會。
(5)針對該行稽核單位有失獨立查核功能及未能對歷次查核缺失提出制度面改善建議,請
該行董事會督導其稽核單位研提強化改善措施,並檢討稽核單位主管責任。
(6)請該行依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
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
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舞弊人員。
看來,對於內部監管的事,真的不能不謹慎處理,否則就會招致不好的結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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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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