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楊宗緯的經紀合約終止之司法程序說明

看板Star-Clan作者 (~海借你~去好好休息)時間15年前 (2008/12/01 20:48), 編輯推噓26(26018)
留言44則, 2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主旨: 楊宗緯與經紀人許安進的合約終止問題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由於訴訟程序相當複雜,媒 體報導過於簡略,經紀公司又不斷釋放不實謠言誤導輿論,以致於大眾對楊宗緯的經紀 合約是否已確實終止,多多少少有些疑慮跟觀望,本文提供具體說明替大家釋疑。下面 分幾個部份來說明,楊宗緯簡稱甲方,許安進簡稱乙方: (一) 背景說明: 甲方與乙方於96年11月5日簽訂經紀約,合約有效期為兩年,至98年11月5日屆滿,然而 由於乙方出現多項重大違約行為,故甲方提前於97年10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給乙方正式 終止合約。由於合約當中有保密條款,甲方無法公開說明終止合約之詳細事由,故甲方 律師於同年10月17日又另外提起「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之訴,期望透過法院公開透明 的審理過程,將乙方違約情節公諸於世。 (二) 經紀合約已正式終止: 終止合約有兩種基本方式,一是「合意終止」,需經雙方同意,二是「單方終止」,由 單方提出,只要合乎法律條件,兩種終止方式均為有效。而終止的理由可基於「法律規 定」,也可基於「合約規定」,本次甲方終止經紀合約的方式即為「單方終止」,而終 止的理由不但合於「法律規定」,也合於「合約規定」。 「法律規定」係指依據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理由 謂委任根據信用,信用既失,自不能強其繼續委任。(註一) 「合約規定」係指乙方違約情節重大,違反委任合約當中的多項條文,完全沒有遵守合 約的精神,甲方與之多次溝通之後,乙方均未展現改善之具體誠意,故甲方得以書面方 式終止合約。 由於本案在「法律規定」及「合約規定」方面均合乎終止合約的條件,甲方於97年10月 13日寄發存證信函,函件中簡明陳述解約事由及乙方之各項違約之情節,乙方於同年10 月14日收到此信函之後,合約之終止即正式生效,不需另經法院裁定。(註二) (三) 提起「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如上所述,由於本案在「法律規定」及「合約規定」方面均合乎終止合約的條件,乙方 於97年10月14日收到之甲方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後,合約之終止即正式生效,甲乙雙方之 委任關係亦正式終止。乙方如認為權益受損,可列舉損害狀況另外提告求償,但不得強 制甲方繼續履行原委任合約。 雖然甲方終止合約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要件,然而本案有一特殊之處,即為此委任合約 當中有保密條款,因此,甲方雖然成功終止合約,奈何受制於此項條款,無法對外具體 說明乙方的多項重大違約情節。乙方認為有機可趁,明知合約已正式終止,仍試圖繼續 與多家廠商簽訂合作契約,並對外宣稱己方無過失,堅稱甲方單方面解約無效,否認合 約終止之效力為了阻止乙方繼續違法簽訂無效工作合約,防止更多不知情廠商受害,甲方律師於97年 10月17日另外向法院提起「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之訴,此一訴訟之目的並不在於爭取 合約終止,而是要藉由法院透明公開化的審理過程,將乙方種種重大違約行徑一一曝光 ,讓社會大眾來公評,並且讓各家廠商充分了解此份合約已終止之事實,不再上當受騙 ,與乙方簽訂無效的合作契約。 日前有媒體報導說甲方「提告求解約」或「申請終止合約」,這都是不符合事實的,此 委任合約已正式終止,甲方「不需要求解約」,也「不需申請核准」,提出「確認合約 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的目的,是要藉由相關事證的公開充分呈現,將合約終止的事實做 更明確的釐清。 本案已由台北地方法院受理,開庭時楊宗緯國際後援會將派代表到場製作書面紀錄,將 乙方所違反的各項合約條文內容及具體違約情節公佈在網站上,歡迎會員自行參閱與轉 貼。 (四) 其它後續訴訟程序 上述訴訟僅針對合約終止之事實進行公開確認,但乙方可列舉損害狀況提告求償,而甲 方也可主張由於乙方的種種違約行為,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同樣可以提告求償,這 兩種訴訟跟上述訴訟可同時進行,不互相衝突,因此最後有可能會有三種訴訟同時進行 ,而這三種訴訟最多都可進行到三審才定讞。 (五) 關於甲方未來的法律定位與演藝事業動向 經紀合約既已正式終止,乙方已不再對甲方之演藝事業有任何支配權力,亦無權以甲方 名義簽訂任何合作契約,而甲方也不再透過乙方安排未來的工作計畫。直至甲方簽訂新 的經紀公司之前,所有商演、通告、活動、代言、公益等工作邀約,將暫時透過楊宗緯 國際後援會會長張小姐代為處理,所有乙方在合約終止之後繼續違法簽訂之合作契約, 甲方概不承認,亦無履行之義務。 乙方長久以來,即有多次透過媒體惡意中傷甲方的紀錄,此為甲方終止合約的主要理由 之一,即使在合約終止之後,乙方仍繼續不斷釋出不實謠言,詆毀甲方之名譽,針對種 種不實指控與詆毀,甲方將在法院公開審理過程中一一駁斥與澄清,將事實公諸大眾, 而這些惡意詆毀的行為,亦將成為甲方未來向乙方求償的重要依據之一。 (註一) 民法 第549條(委任契約之終止): 理由謂委任根據信用,信用既失,自不能強其繼續委任.故各當事人無論何時,均得聲 明解約,然除有不得已之事由,而其事由又非可歸責於解約人者外,當事人之一方聲明 解約,若在他方最不利之時,應使解約人賠償其損害,否則不足以保護他方之利益. 判例(一):未經分割之遺產,經各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者,此項管理權係基於委任契約 而發生,依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任人本得隨時予以終止. 判例(二):委任契約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 得隨時終止.上訴人等之被繼承人對被上訴人終止委任契約,無論於何時為之,均不能 謂被上訴人原可獲得若干之報酬,因終止契約致未能獲得,係受損害.同法條第二項規 定:「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所謂損害,係指不 於此時終止,他方即可不受該項損害而言,非指當事人問原先約定之報酬. (註二) 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且法律對於終止委任契約之方式,並無特別規定,解釋上自以意思表示之 生效為準。(參民法第九十四、九十五條) (台灣高等法院86年上字1143號裁判要旨) ◆ From: 61.224.73.187

12/01 21:36, , 1F
有請神人翻譯..
12/01 21:36, 1F

12/01 21:57, , 2F
簡單來說,就是楊 認為許違反合約規定而單方終止合約
12/01 21:57, 2F

12/01 21:58, , 3F
目前正在訴訟中,楊 不承認 許接的工作,將委託他人自接
12/01 21:58, 3F

12/01 22:01, , 4F
而解約的主因之一是楊 認為 許多次惡意中傷,也將求償
12/01 22:01, 4F

12/01 22:05, , 5F
這樣翻譯不知道o不ok?
12/01 22:05, 5F
※ 編輯: vivredc 來自: 61.224.73.187 (12/01 22:32)

12/01 22:39, , 6F
樓上專業 這比文言文更難懂ˊˋ
12/01 22:39, 6F

12/01 22:57, , 7F
推這篇專業文...
12/01 22:57, 7F

12/02 00:22, , 8F
謝謝說明。希望其他藝人有遇到不平等的也能據理爭取。
12/02 00:22, 8F

12/02 06:42, , 9F
push
12/02 06:42, 9F

12/02 07:09, , 10F
宗緯加油
12/02 07:09, 10F

12/02 07:29, , 11F
宗緯加油!
12/02 07:29, 11F

12/02 09:35, , 12F
謝謝D大翻譯 XD 宗緯加油!!
12/02 09:35, 12F

12/02 09:57, , 13F
宗緯加油!!
12/02 09:57, 13F

12/02 10:43, , 14F
推!加油!!
12/02 10:43, 14F

12/02 13:10, , 15F
宗緯加油!
12/02 13:10, 15F

12/02 13:12, , 16F
宗緯加油!!會越來越好的!!
12/02 13:12, 16F

12/02 15:38, , 17F
宗緯加油!
12/02 15:38, 17F

12/02 16:36, , 18F
宗緯加油!
12/02 16:36, 18F

12/02 16:38, , 19F
加油!!
12/02 16:38, 19F

12/02 19:54, , 20F
宗緯加油!!
12/02 19:54, 20F

12/02 20:30, , 21F
宗緯加油!!
12/02 20:30, 21F

12/02 22:53, , 22F
宗緯加油!!
12/02 22:53, 22F

12/02 22:54, , 23F
宗緯加油!!
12/02 22:54, 23F

12/02 23:16, , 24F
補充一下,打官司跟解約沒關,而是想藉此讓許的違約曝光
12/02 23:16, 24F

12/02 23:21, , 25F
因為楊跟律師認為單方終止合約符合法律條件,所以已生效
12/02 23:21, 25F

12/02 23:40, , 26F
解約是否已實質生效是一回事 邀約者願不願在不確定的
12/02 23:40, 26F

12/02 23:41, , 27F
情況下和小楊有利益上的交集可能是另一回事
12/02 23:41, 27F

12/02 23:42, , 28F
也許該有要等官司整個底定後才能再有比較多演出機會的
12/02 23:42, 28F

12/02 23:43, , 29F
心理準備
12/02 23:43, 29F

12/02 23:44, , 30F
另外,這件經紀事件從一開始就走得不是很好看(不管是誰
12/02 23:44, 30F

12/02 23:45, , 31F
的因素) 其他經紀人會不會因怕楊難搞而怯步 也該考慮
12/02 23:45, 31F

12/02 23:54, , 32F
12/02 23:54, 32F

12/03 01:29, , 33F
等開庭後,誰難搞就一清二楚了
12/03 01:29, 33F

12/03 01:32, , 34F
實質上是已經生效了,因爲合約也就只剩一年了,官司打完
12/03 01:32, 34F

12/03 01:33, , 35F
下來,合約時間也到了,其餘也只是錢的問題而已
12/03 01:33, 35F

12/03 09:03, , 36F
宗緯加油
12/03 09:03, 36F

12/03 13:17, , 37F
補充一點,開庭後違約事實一清二楚,解約是否實質生效當
12/03 13:17, 37F

12/03 13:18, , 38F
然就會讓大家了解到
12/03 13:18, 38F

12/03 15:53, , 39F
感覺國際後援會提供很多協助,做官司記錄、經紀工作....
12/03 15:53, 39F

12/03 18:10, , 40F
鴿窩的"後援"真的很強大!
12/03 18:10, 40F

12/04 00:01, , 41F
推鴿子超專業^ ^ 楊宗緯加油啊!
12/04 00:01, 41F

12/04 16:21, , 42F
楊宗緯加油!鴿窩真是超專業的!
12/04 16:21, 42F

12/04 21:46, , 43F
宗緯加油!
12/04 21:46, 43F

12/07 22:29, , 44F
宗緯加油!
12/07 22:29, 44F
文章代碼(AID): #19CzqEBs (Star-C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