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tage小組規置底

看板Stage_Buzz作者 (Swat-大師模式)時間3年前 (2021/05/18 20:20), 2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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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ges 小組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組長權利義務規範特制定舞台小組組規(以下簡稱本組規)。 第二條 本組規未規定者,適用視聽群組之規定。 第三條 本組規名詞定義如下: 一、板主:指在本小組開設之看板擔任板主之使用者。 二、板友:指使用看板之使用者。 三、上級規定:指包含本小組組規及公告、視聽劇場群組規範、站方所有規範。 四、板規:指各看板經板主制定之成文規範與不成文規範。 第二章、板主義務 第四條 本組板主有經常閱讀本板之義務。 本板板主為管理行為時,應注意下列原則與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一、管理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二、管理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三、管理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管理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板友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五、管理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板友正當合理之信賴。 六、板主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七、板主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第五條 本組板主制定之板規,不得違反上級任何規定。 第六條 本組板主每七日應至少上站一次。 第七條 板主除實習板主外,累計三次書面申誡者,應予免職,並宣告不得擔任本群組之板主,實 習板主受口頭及書面申誡累計二次者,亦同,惟不受一定期間不得擔任板主之失權宣告。 第二章、申訴程序 第一節、通則 第八條 對板主所為任何處置不符者,當事人得至本板申訴。 第九條 申訴前應與該管板主溝通,惟經該板板主全體拒絕溝通者,不再此限。 第十條 申訴時應填寫申訴文標題應為「:[申訴] ○○板○○板主」,內文並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訴之聲明: 二、事實及理由: 第十一條 申訴文發表後三小時內應轉錄所有證據文。 逾期未轉錄或經告知一定期限重行轉錄仍錯誤者,組長得不受理。 站內信件之證據經編輯無效。 第十二條 申訴完成後,經組長推文受理者,板主得於七十二小時內以推文或回文方式回覆,但回覆 文章之板主以一人一篇為限。 除經本板同意並開啟言詞辯論程序者外,當事人雙方不得於申訴文與答辯文下推文辯論。 第二節、一般案件 第十三條 非屬簡易案件者,為一般案件。 第十四條 一般案件審理期限,自板主答辯文發表時起算十五日。 經組長通知答辯後七十二小時內板主未予答辯者,視同板主已答辯。 第十五條 一般案件得併申請宣告板規無效。 第三節、簡易案件 第十六條 稱簡易案件者,謂以下事件: 一、水桶十四日以下之申訴事件。 二、看板賭盤事件。 三、看板活動事件,其標的金額未達一萬P幣以上。 第十七條 簡易案件審理期限,自下列時點在後者起算: 一、板主答辯文發表時起算一百六十八小時 二、申訴文完成轉錄證據時起算。 第十八條 簡易案件得不通知板主答辯逕為裁判。 第四節、申請宣告板規無效 第十九條 板主制定之板規或公告認有違反本組組規或其他上級規範者,經與板主溝通無效後,得於 本板申請宣告板規無效。 第二十條 本板對板友申請宣告板規無效之申訴,以下列方式裁判: 一、板規失效。 二、板規於一定期間內失效。 三、板規應依本板建議為一定修正。 第三章、其他行政程序 第一節、板主間之隱板 第二十一條 板主群認為板務量過大,而有申請板主討論隱板之必要者,得由任一板主於組務板申請。 第二十二條 板主間之隱板,由組長擔任板主,全體板主為看板成員。 第二十三條 板主間之隱板,板規由本組制定之。 第二節、看板檢舉板 第二十四條 板主群認為板務量過大,而有申請檢舉板之必要者,得由任一板主於組務板申請。 第二十五條 看板檢舉板之板主,與原討論板之板主同。 第三節、板務協調 第二十六條 本組看板之板主群,無法對管理行為為決定時,得申請組長協調或仲裁。 第二十七條 任一板主得以站內信或於組務板公開發文之方式表達欲申請協調。 第二十八條 經調處成立者,板主群應受其約束。 經調處不成立而由組長仲裁者,板主群亦應受其約束。 第四節、板主間之罷免 第二十九條 板主間因管理行為無法達成一致決,亦不接受第二十八條之結果時,得由任一板主申請罷 免之。 第三十條 罷免之程序應由接受第二十八條之板主於組務板申請之,並適用一般申訴案件之程序。 第四章、群組板板規 第三十一條 於本群組組務板發文,依本章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於本板發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文應有內容。 二、除引用外,不得有簡體中文、謾罵、挑釁及令人難以閱讀等違規文字。 於本板發文,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政治內容。 二、 對特定使用者謾罵、侮辱、挑釁。 三、 對不特定人引戰、群嘲致影響本板秩序。 四、 經板主鎖定後,規避系統限制回覆文章。 五、 使用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 六、 未經他人同意變更或刪除其推文。 七、 廣告短網址。 八、 其他嚴重影響本板秩序之情況。 第三十三條 發文分類依下列規定: 一、[申訴]:一般申訴案件適用。 二、[簡易]:簡易案件適用。 三、[建議]:建議本組組務適用。 四、[申請]:第三章第一節至第四節程序適用。 五、[疑問]:對本組公告、組務規定、判決有疑問者適用。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組板規而經本板禁言者,視為失權效。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組板規者,原文或推文刪除之。 違反本群組規未與板主溝通逕為申訴者,得處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者,得處水桶七日以上、十四日以下。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者,處水桶十四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組規生效日起既存之所有案件,程序依本法之規定,審理日數均自本公告生效後起算三 十日,實體判斷以當事人主義為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組規之申訴程序未規定者,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案件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組逾期判決者,得站內信提醒或至群組組務板依其規定救濟。 第三十九條 本組規自2021年5月20日起生效。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94.15 (臺灣)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臺灣), 05/19/2021 08:17:34 ※ 編輯: swattw (114.32.194.15 臺灣), 06/05/2021 14: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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