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lephants版 CKCDY版主水桶處分 (附上ꨠ…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判決:
: 維持原判
首先,RJJ小姐您所做的判決並不是維持原判,
該水桶公告文是指控我違反該板板規第五條、第十三條,
而您的判決是第五條不成立、第六條成立、第十三條不成立,
在我看來,原水桶判決已經被推翻。
如果我違反板規第六條,也應該是另案水桶,
在調查強姦案期間發現被告沒強姦卻殺了人,難道可以直接將原公文改為殺人案嗎?
我要求該板主刪除原公告文,另po新公告文以更正其錯誤判決,
當然按照您前次判決的便宜行事,很可能上下交相賊搓活掉最終不了了之。
: 請於三日之內(台灣時間八月十日晚上十一點之前)
: 修改原文將與本案無關之網站連結去除
: 說明:
: 一、同一行為觸犯多項條文是很常見的現象
: 累記不同條文之處份
: 亦或以其中最重的一條來判定處份的範圍
: 由板主決定
: 二、經翻閱原文,組務判定板主之判決依據中,
: 第五條不成立、第六條成立、第十三條不成立
: 因此板主應依第六條論處,即情況嚴重者可處三個月水桶
該板板規亦註明,違反板規者情節輕者警告一次,情節重者直接水桶
我往前看本版歷年來的判例,
情節輕重向來都是從板主認定,改判機率比台灣最高法院還小,
只是該篇文章下的一個推文:
推 zadla2002:可以桶了吧XD 太靠北了
與我的推文:
: : 推 righthand:如果離婚的話 50會成為中職現役選手離婚首例??
: : 推 righthand:日美職棒選手離婚就會造成話題 只是想看台灣人會怎看待
: : → righthand:看到樓上幾位的推文 大概可以想像....
板規第六條則是:請勿在文章、推文中出現會讓本隊及別隊球迷不舒服的文字
該板規是否有文字獄的傾向暫且不論,
我的文字相比之下是比較讓人不舒服的文字?
請明確地告訴我,我使用了什麼違反規定的字眼?
哪裡出現了比zadla2002所使用的"靠北"更令人不舒服的文字?
請指出違規的"文字",而不是什麼"覺得"或"意味",
請不要私自擴充文字上不載有的意義,並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
我是與該篇文章多數推文意見不同,
但板規第六條所規範的是文字而不是意見,
如果我的文字並沒有違規,該板主卻試圖以民意欺壓被告,
何嘗不是以政治力介入司法?
民意在英美或許被當作審判的工具,
但你我所處的台灣並沒有使用這樣的法律。
: 三、板主個人相簿之名稱與其所代表之意涵
: 或是原申訴人認定之板主對於婚姻制度的個人觀點
: 皆與本案無關
: 除非已獲得 CKCDY 板主個人許可
: 否則請依判決本文內之時限修改原申訴文將連結刪除
原文連結如您所願暫先刪除,但您處理這件事的程序亦相當荒謬。
首先,你在要求我刪除連結時並沒有提出相關板規以支持您的要求,
是我自己去翻精華區的申訴板規才得知您判決要求的依據。
應該是這一條?
4.申訴文章請避免情緒性字眼以及攻擊性字眼
違者小組長或群組長可以提出糾正,若不願修改將不處理申訴
情節嚴重者將會在組務板以水桶處置。
5.1、5.2、5.3也有類似的模糊字眼,但有提到可能被水桶的只有上面這條,
您在判決時沒有附上,我在這裡幫您補上。
其次,該相簿使用者CKCDY並沒有提出抗議,
至少沒有在這個板提出抗議,您在提出警告時還真是體諒板主辛勞,
當然如果是他在私下利用信件或訊息向您提出抗議我也不得而知,
如果可以我還真希望站方可以調閱您的信件及通訊紀錄,
好證明法官(RJJ)跟被申訴者(CKCDY)沒有私下往來。
遑論原Sportcenter板板規制定者okcool,與被申訴者CKCDY,
現在仍共同擔任Elephants板板主。
文章代號#16db5sIS:
作者 okcool (與爾同消萬古愁) 看板 Sportcenter
標題 [新增] Elephants板板主
時間 Thu Jul 19 01:44:20 2007
───────────────────────────────────────
看板英文名: Elephants
現任板主:okcool/Jkid/eve2
申請項目: 新增板主CKCDY
申請內容: 看板文章以及推文量大
精華區部分也需要人手幫忙
因此新增板主來提供協助
謝謝^^
再者,只以這個板面上文章來看,
我是申訴者,您是判決者,
8/7您做判決時並沒有以信件通知申訴者,
8/15為了維護未曾於此板面回應的第三者的利益卻特地來函告知了。
從申訴者的角度看來,很容易懷疑作判決的人早有定見,
除非板主真出大差錯幾乎不可能針對申訴內容更改判決?
在你們這些板主、小組長、群組長彼此在網路上互相認識的前提下,
於這個板申訴的意義,就如同前幾篇文章所提到,
就只有看你們在判決文上出現更多紕漏,
然後在下一篇文章的回應中又說這些紕漏與本案無關。
向中華民國政府投訴交通違規案件的改判機率都比這個板還高,
你們這些高知識份子的年輕人官官相護的情形比官場上的老屁股更加嚴重。
按照精華區的板規,你們這些組長們只要2星期內作出判決即可,
也就是有336小時讓你們寫判決文,
你們規定的申訴者回應時間則是168小時,
如此惡法的制訂不是欺善怕惡,以大欺小?
何況回到這篇文章一開始所說的,更改法條本應另案判決,
我也應該另案申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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