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盃賽] 101年第十屆總統盃-臺中市預賽
一、宗 旨: 第十屆總統盃慢速壘球運動,為增加各年齡層人口及推動增加女性同胞加入慢壘運動,並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終身運動習慣,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特研定本計畫。
二、指導單位: 總統府、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 臺中市體育處、臺中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台灣電力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揚國際企業
六、活動日期: 1.臺中市預賽101年9月23日至101年10月21日
2.全國總決賽101年10月1日至11月31日
活動地點: 臺中市立慢壘球場
七、活動組別: 請各組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茲備查。
※ 所有組別球員皆不得跨縣市、跨組別、跨隊,若發現上述情形,取消該隊全國賽代表權;社會組例外。
※ 組別〈1〉~〈3〉組,限戶籍同縣市,101年7月31日前設籍該縣市,全國總決賽請攜帶戶籍謄本正本。
〈1〉公開組
〈2〉青壯年組(61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3〉壯年組(56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4〉公開男女混合組(凡參加過歷屆總統盃公開組男生請報此組,不限球棒;女生每隊至少3位上場守備)
〈5〉社會男女混合組(社會組男生可跨此組,不限球棒;女生每隊至少3位上場守備)
〈6〉長春組(51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7〉長青組(46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8〉原住民組(請備戶籍謄本正本,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阿美、排灣、泰雅、布農、魯凱、卑南、鄒、賽夏、雅美、太魯閣、邵、噶瑪蘭、撒奇萊雅族為準,請於報名表註明族別,以該族人數較多為代表),報名隊伍15隊以內者遴選1隊、15~25隊遴選2隊、25~30隊以上者遴選3隊參加全國賽。
〈9〉教職員組(需任職於同縣市,攜帶任職該校之在職證明)
〈10〉社會女子組
〈11〉原住民男女混合組(需為原住民選手,不限球棒;女生每隊至少3位上場守備)
※ 學生組,學校需設籍於該縣市,非該縣市學校無總決賽代表權。
※ 大專組需100學年度下學期註冊,101年6 月畢業生不得參加。
※ 國中 & 高中組 & 大專生~當年度小六畢業升國一可參加國中組,國三畢業生可參加國中、高中組,高三畢業生可參加高中組、大專組;需有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研究所可參加大專組;大專畢業生僅能參加社會組!
〈12〉大專男子校隊組,需同校,超過二隊時,縣市預賽須選拔,一間學校限一隊,但不得跨至系隊組,體育系及體保生僅能打校隊(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3〉大專男子系隊組,需同校同系(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4〉大專男女混合組(女生每隊至少3位上場守備,不限球棒,需攜帶學生證,以當學期註冊)
〈15〉大專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6〉高中男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7〉國中男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8〉高中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9〉國中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20〉身心障礙組(持有殘障手冊)
〈21〉社會男子組
※【各縣市代表隊參加全國總決賽以各縣市預賽原始名單為主,不得更換名單,離島澎湖、金門、連江例外】
2.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1-2013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 1.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大揚KY-3000型。
2.長春、長青組、所有女子組&男女混合組使用日本進口Kenko Joyful黃色安全軟球。
八、參加資格:
〈1〉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01年9月2日止
〈2〉 報 名 費: 公開、教職員、原住民、壯年、長春、長青、男女混合、社會組NT$2,000元;
學生、女子、身心障礙組免報名費,(報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格)
〈3〉 保 證 金: 公開、教職員、青壯年、壯年、長春、長青、原住民、男女混合、社會組保證金NT$2,000元,
學生、女子、身心障礙組保證金NT$1,000元
〈4〉 報名方式: 臺中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競賽組:王緯誠 0988-298658 傳 真:04-25272129
E-mail:zc.home@msa.hinet.net
網路報名: http://www.tcsp.idv.tw/xoops25/modules/eguide/event.php?eid=12
報 名 表: 1.每隊限報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5〉 匯款方式: 銀 行-合作金庫 南豐原分行 金融機構代號:006
戶 名:臺中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帳 號:0570-717-225334
九、開幕典禮: 101年9月23日(星期日)上午11:00時於臺中市立慢壘球場舉行。
十、領隊抽籤: 〈1〉 日期:101年9月9日(星期日)16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2〉 地點:臺中市立慢速壘球場
〈3〉 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一、獎勵: 〈1〉 設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及獎品。
〈2〉 各縣市預賽各組冠軍隊將代表該縣市參加總統盃101年全國總決賽,社會組除外。
〈3〉全國總決賽暫定:101年11月10~11日
學生組台中市、彰化縣球場<大專男子校隊、大專男子系隊、大專女子、大專男女混合、高中男子、國中男子、高中女子、國中女子、教職員組>
嘉義市球場<長春、長青組>
高雄市、屏東縣球場<公開、青壯年、壯年、女子、公開男女混合、社會男女混合、原住民、原住民男女混合組>
十二、保險: 本項活動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於活動期間均投保意外險壹佰拾萬元、意外醫療險壹萬元。
※ 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一)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五)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六)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七)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 兩隊勝負關係 2. 總得分較多者 3. 總失分較少者4. 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 突破僵局採滿壘一出局開賽。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長春、長青、女子、男女混合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下;壘距18公尺。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公開、青壯、壯年、長春、長青、公開男女混合、社會男女混合組以戶籍謄本正本備查。
2.原住民、原住民男女混合組以戶籍謄本正本備查。
3.女子、社會組以身分證、駕照、護照正本備查。
4.教職員需有任職該校所開立之『在職證明』。
5.學生組皆需有學生證(需當學期有註冊者)。【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五)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七)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七、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長春、長青、女子、男女混合組例外)
1.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 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 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十九、全壘打不限。
※二十、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會)及101、103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二一、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二、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1 - 2013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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