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2006北資盃甲子園大賽! 精采可期!

看板Softball作者 (最可愛的熊寶貝)時間17年前 (2006/11/20 23:30), 編輯推噓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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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arhsu (最可愛的熊寶貝)》之銘言: : ※ 引述《bearhsu (最可愛的熊寶貝)》之銘言: : : 民法245-1條 : : 我想應該還有其他條文 : : 翻完民法再來翻消保法 : : 總是有路走的吧 : 消保法第7條 : 這是有關安全性的條款 : 我就說法律百百條吧 : 再找再找 一定還有 民法259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所以除非有證據證明2600元中 花了多少錢給誰 多少錢在哪 否則 依其一 需全數歸還 另保證金應有其他條文 大家幫忙找找? 不過我記得報名之初 保證金到底是怎樣情形下需還 或還多少 或不還 似乎沒清楚標明 若真如此 那應該就要看解約的責任歸屬了 我猜是參賽方有利 因為 另有條文規定 詳細是怎樣我忘了 不過主辦單位的確是有義務 要在契約成立前告知所有規定細節的 現在已發生的事實是沒先公佈賽制 所以參賽方有利 也就是 違約 萬一違約啦 責任歸屬於主辦單位的機率應該較大 只是我一時找不到那條 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78.196

11/20 23:41, , 1F
推一個!!!
11/20 23:41, 1F

11/20 23:42, , 2F
幫推 加油阿~
11/20 23:42, 2F

11/20 23:44, , 3F
負責的人不負責就等吃官司就好了
11/20 23:44, 3F

11/20 23:46, , 4F
等告完他們以後 熊你就可以去參選立法委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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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23:47, , 5F
3樓是請他打完官腔吃官司的意思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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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23:48, , 6F
XD
11/20 23:48, 6F

11/20 23:54, , 7F
原PO好厲害啊,讀資訊對法律條文也有一定認知
11/20 23:54, 7F
文章代碼(AID): #15OSelOc (Soft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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