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極點股份有限公司判定徵才文退回
極點公司因無加班費設計
判定徵才文退回
http://www.wawakening.org/2786124459235602739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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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工加班,可否選擇以領加班費或補休方式,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
一日以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一二一一號函命令:「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
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
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
,應由雇主舉證。」因此勞工可於加班後,自行選擇是否請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雇主
不得片面強制規定員工只能以補休方式進行。
因此所有聲稱符合勞基法之公司須符合此法令解釋
不可以強制補休,而應讓員工選擇加班費或者補休
此外,若勞資雙方均同意補休方式,也不能訂立比「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更嚴苛的限
制,因此,加班費的請求權在法律上有五年時效,補休之請求權時效即應比照加班費之請
求權時效,在五年內均可要求補休。
先前已宣導多次,徵才方請理解補休並不能設計成制度
勞工也有權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以及補休有五年效期
"有補休不等於符合勞基法,可選擇加班費或者補休才是符合勞基法"
因此判定極點公司在尚未修改該制度前,不得再次發文
符合勞基法之加班費制度應為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補休則由員工主動提出
若雇主主動提出之補休,而無加班費即判定不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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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 man for himself and God against them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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