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 使用者介面設計師(UI)

看板Soft_Job作者 (sharon)時間7年前 (2016/10/13 00:04), 7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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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統編(中華民國以外註冊可免填):Leaderps (代徵)/統編53757757 https://www.104.com.tw/jobbank/custjob/index.php?r=cust&j=524048713a3c446d363840693e443c1f22f2f2f72463c5a2624j50 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 職缺:使用者介面設計師(UI) 職缺能力經歷要求: - 熟悉使用者介面,負責Web及APP產品介面設計 - 能掌握整體設計風格,獨立完成功能的介面設計 - 熟悉HTML5、CSS者佳 - 4年以上遊戲/電商相關產業經驗 員工是否需自備工具? (是/否) :否 薪資(月薪):60K~120K 薪資: 14個月+績效獎金 年終獎金計算方式:專案及績效獎金 人資或徵才聯絡方式:請將履歷及作品集寄至 sharon@leaderps.com.tw 工時:週一--週五 9:00--6:00AM 每日工作時間: 9:00AM~6:00AM (八小時) 中午休息(12:00~1:00) 每周工作時間: 8*5=40 雇主無明訂之工作時間,如Remote等派遣性質工作 請徵才者需附上平時最大工時,不可超過40小時 超過需給付加班費,否則不得PO文 (需符合國訂勞動基準法)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加班費制度:比照勞基法 (須符合國訂勞動基準法) **無須加班仍須填寫加班費制度** **可直接填寫比照勞基法,低於勞基法禁止發文**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單週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 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補休使用需員工同意,經錄取員工檢舉無加班費,一律轉發勞動部進行勞動檢查 人資或徵才聯絡方式:請將履歷及作品集寄至 sharon@leaderps.com.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37.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476288247.A.47E.html ※ 編輯: sharon29 (36.231.137.184), 10/13/2016 0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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