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 針對現行版規在徵才文之限制是否修訂?
身為Soft_Job版版友,對於現行版規規定徵才文之部分有所意見。
提出與版友們進行討論:
現行版規第10點原文:
【10】 [徵才] 文章不禁止,但有以下限制:
a. 徵才、工作內容需與資訊或軟體工作內容相關。
b. 同一公司發表之徵才文,間隔需超過五天。(多職缺請合併成一篇)
(2011/7/21增訂 c,d,e 三點)
c. 內容需至少附上
* 單位(公司)名稱
* 薪資範圍(應高於基本工資、請註明為年薪或月薪範圍)
* 工作職稱
* 工作內容
* 工作地點(需詳盡)(2011/11/14修訂)
d. 請使用[徵才]標題
e. 禁止發包類型文章,發包類型文章請至 Codejob 版發表。(2011/11/14修訂)
f. 徵求創業夥伴視同徵才文。 (2011/11/19 修訂)
g. 獵人頭(head hunter) 比照一間公司,請將職缺合併為一篇,
徵才公司可以所屬服務公司代替。
違者刪文處分。
乃想討論之條列為c.之工作地點(需詳盡)
【10】 [徵才] 文章不禁止,但有以下限制:
c. 內容需至少附上
* 工作地點(需詳盡)(2011/11/1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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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及論述:
PTT BBS中Soft_Job版乃中文為軟體版之提供予資訊軟體從業人員
分享,討論,閒聊,公開,徵才等綜合功能之公共場域。
任何具有PTT BBS發文權限之帳號皆享有參與進行討論的權利。
然,談軟體範籌,無論以作業系統觀點由下而上,
或由工作內容分類,純軟,韌體,Internet,APP,IT。。。等,
抑或以產業類別區分,科技業IT,資訊業駐點,軟體業應用程式開發,
甚至資訊專案派遣公司之約聘及正職等等,
係根據不同角度觀點所闡述之不同分類方法,
以一概之集大成者仍以軟體產業或IT產業稱呼。
當世界是平的,人月神話等以人力或專案為名之書籍出版後,
不只是台灣,甚至歐美列強都有所謂Free Lancer這類的職稱存在著。
只是因為在台灣固有之"花錢者乃大爺"的不良心態根深蒂固下,
專案人力角色的被使喚來去就變成派遣公司與客戶談價請款的籌碼。
正所謂客戶->大包->小包或下包->下包又下包等,
專案公司一直在想辦法讓專案schedule能達成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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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Soft_Job版上徵才文工作地點需詳盡之規定一出,
幾乎限制了所有調度專案人力的資訊科技派遣公司徵才之可能。
因為人力是否能On Site是客戶決定,
面試不過者就得面到會有某一間客戶同意用你為止。
工作地點是無法在On Site前完全的確定和保證的。
************************************************************
如果在專案派遣公司的員工可以納入與Soft_Job版版友共同討論的前提下,
是否應修訂徵才"需寫明詳盡工作地點"之規定呢?
有句話:聞道先後或術業專攻。
資訊派遣人員在程式開發之功力和造詣上不一定比非資訊派遣人員優或劣地。
他們仍舊可以分享自己在派遣到不同專案之工作經驗,
他們仍舊可以解答版友對派遣公司之疑惑甚至是誤會。
他們仍舊應該可以在Soft_Job版面上
徵詢和集合來自各方技術領域不同但志同道合向錢看齊的版眾合組一個團隊的。
雖說少數資訊派遣公司是將人丟出或派駐到客戶端後就相應不理了。
但也有某些資訊派遣公司老闆本身是技術出身的程式寫手,
當累積一定財富,離開原本的公司自立門戶進行接專案開發的。
我們不應該嚴格限制寫明詳盡工作地點來拒此類公司於千里之外,
也不應該以"詳盡工作地點"為徵才文之至少條件來看似正常卻又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的。
建議修訂要點如下:
*工作地點:
請依照徵才公司之性質詳盡寫出工作地點,
或若無確定地點可以使用地理位置來區分。
嚴格要求至少要有地理位置或範圍。
例如:台北市中山區,新竹科學園區,南港軟體園區等。
感謝版友看完bleed1979長篇廢論,最後才講出主題。
私以為工作地點這規定是可以拿出討論的。
已經私信向版主提過,但他希望版規規定能凝聚版眾共識後才考慮修訂。
不一定須要遵照本人建議,但修訂這一點是真的有其必要性的。
有話直說來討論吧,感謝再感謝。
bleed197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203.15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oft_Job/M.1418041726.A.8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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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拿版主仁慈當令箭,那天翻桌不認人嚴格執行版規,誰可以承擔呢?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0:38:5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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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並尊重。
也許您對派遣公司有所誤會,
若版規能修訂,由吾發表派遣公司之徵才文,
相信是可能化解您的誤會的。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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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麼就讓其他版眾也發表看法吧。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0:51:53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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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可能發生如您所述情況。
但這是可以討論的,比如專案範圍限縮在台北市全區等,
自然只須找位於台北市的租屋處。
以台北市大眾運輸之方便性,通勤也應該可能接受的。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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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版規能修訂,吾可以侃侃而談。
薪水,職稱,專案內容,都好商量地。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0:56:1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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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通常也是簽約制,半年或一年一簽等。
專案派遣除非是小專案,否則團隊合作也不可能短期間就可以結束。
所以如何match租屋合約和專案派遣,也是要特別考量的。
如果是在吾所在之公司,定會全力協助幫忙的。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0:59:0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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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是一個修訂選項,感謝您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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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專案有沒專案的處理方式,
比如吾現在沒專案在身,在家裡上PTT發廢文,公司支付半薪給吾。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1:01:0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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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前面可以搜尋,吾有公布過吾的全薪。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1:08:48
推
12/08 21:28,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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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並未明令禁止,所以這目前算是一位版友您的意思。
如版規欲禁止,也須類似吾現在徵詢所有版眾的方式凝聚共識才行。
至少就禁止這部分,吾投反對票的。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1:45:1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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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1: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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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問題。
那麼就是吾寫明派遣公司地址。
有on site或已標下之專案可能將來會面試過並且on site的會內文加註。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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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吾盡可能言無不盡。
基本上,目前和公司討論的是:
如果吾只拉得動一兩個人,那麼還是公司派人詳談安排。
若吾拉的人可以成為團隊,那麼將來團隊會是由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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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版主的回應,那麼這問題算是[已解決]。
吾遵照版主所說的規則吧。
這篇closed。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8/2014 22: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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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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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真討論將發表徵才文徵人的。
吾會發表一正式的徵才文,此篇僅討論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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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上早已有派遣公司刊過徵才文了,吾不將是第一間也可能不會是最後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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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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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此用語乃bleed1979使用來替換"我"這個字。
這是古文中的字,乃有遵古不忘本之用意的。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不再回應 分隔線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將發表正式之資訊科技派遣公司徵才文。
為求謹言慎文,面面俱到,請允吾一些時間準備。
大恩必言謝。
bleed1979
※ 編輯: bleed1979 (220.135.203.156), 12/09/2014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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