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假如想要應徵一份新工作
自己曾經做過的作品有:
(1). 自己的網頁
(2). 接案開發的網頁(SOHO族)
(3). 公司接案 自己獨立開發的網頁(未簽保密協定)
假如想要完成一份自己的作品集
來去增加面試的籌碼
裡面放(1)是問題不大
至於(2)跟(3)可以放嗎
會不會違反一些業界的默契
或著造成不好的觀感
再換一個例子
假如幫別人開發的網頁可以從外部連線連到
那把網頁截圖放進履歷裡面可以嗎
又或著只把網址放進履歷
還是根本連網頁的名字都不能提到
不好意思
這個問題最近真的很困擾我
希望業界的前輩能指點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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