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補助參與國際流行音樂活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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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補助參與國際流行音樂活動要點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優秀流行音樂團體及歌手赴海外參與國際流行音樂活
動,開拓我國流行音樂市場,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經紀、聘僱流行音樂樂團及/或歌手之法人。
(二)非法人組織之流行音樂樂團: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流行音樂歌手。
三、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
(一)以補助五名至八名為限,候補二名。
(二)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應符
合附表規定,並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每一申請者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四、補助項目
以出國機票、食宿、通關手續費及宣材製作費用為限。上開費用補助數額如附表。
五、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十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畫書十份(內容應包括赴國外參與國際音樂活動之背景簡介及該活動之重要性、主
辦單位邀請證明文件、活動時間【以在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後舉辦,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前辦畢之國際音樂活動為限】、活動舉辦地點、活動內容、申請者參與該次國際音樂活
動人員介紹、預期效益、經費收支明細表等)
(三)表演者演出經歷介紹(含曾公開演出之證明文件、DVD或VCD錄影資料、得獎紀錄、預
定演出內容、曲目及長度)十份。
(四)申請者為樂團者,應繳交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人
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申請者為歌手者,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申請者為法人者,除依上開規定繳交表演者身分、工作證明文件外,並應繳交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為表演者經紀、聘僱之法律關係文件
。
(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切結書一份 (格式如附件二)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
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止,得以親送或付郵遞送行政院新聞局出版
事業處第三科收(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補助參與國際流
行音樂活動」。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期限者,
概不受理。
(二)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由本局遴聘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企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一)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二)申請企畫書是否應予補助、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例,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
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三)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評審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四)審查標準:
1.國際音樂活動之重要性30% (註:活動舉辦地點在歐洲、北美、東北亞地區者另予加分)
2.表演者之潛力30%
3.預估效益20%
4.經費配置20%
八、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九、撥款與核銷方式:
(一)獲補助團體應於國際音樂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且於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一份。
2.領據。
3.成果報告書。(以A4紙橫式撰寫,內容應包括參與該音樂活動之成果效益、建言及演出
紀錄、節目單、照片、媒體報導及評論之影本【無報導或評論者,免附】
4.納入本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
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格式如附件三)
5.申請補助項目之各項支出憑證影本(申請機票費用者,應檢附機票票根影本及旅行業代
收轉付收據影本)。
(二)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
上限補助;其未達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額者,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獲補助者實際
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
十、其他
(一)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者,應自
知悉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局,並由本局依序通知候補者遞補。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
(三)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
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2.違反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期限以書面通知,或違反第(二)款規定,未經本局同意,
擅自變更企畫書者。
3.未於前點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
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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