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 「宣導」用心用愛不放棄 持續關懷零中輟
---中和區公所「宣導」用心用愛不放棄 持續關懷零中輟---
國民教育之強迫入學規定:
1.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
2. 適齡國民:6~15歲
3.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
育;收容或受託監護適齡國民之機構或個人,亦同。
4.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
通知入學。
5.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
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6.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除有強迫入學條例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
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
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
(鎮、市、區)公所處300元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
罰至入學、復學為止。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7. 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
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
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8. 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
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
入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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