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欺騙攤商的中和市長一家人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wPzT8R ]
作者: cloudyriver (子月)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欺騙攤商的中和市長一家人
時間: Fri Sep 4 21:40:34 2015
昨天寫景新臨時市場被突襲強拆的文章,有些人看到報導寫當初因為市場老舊才改建,所
以才會移到景新,甚至有人誤以為當初是公辦都更,就以為當時的安樂市場改建合情合理
。
還有人一直跳針景新那塊地本來就公家的,認為攤商只是房客,所以房東趕房客很合理,
跟大埔不一樣。
所以我覺得有必要把安樂市場的部分敘述得更詳細一點。
我們先來看看原本的安樂市場:http://bit.ly/1JGxslz
這裡有相簿總覽:http://bit.ly/1JDJXfv
我希望朱立倫可以想想,當初人家熱情跟你握手,結果你現在是怎麼對待他們的?
而現在的安樂市場賣給建商後,即將變成豪宅
台北時上官網:http://bit.ly/1i0BWea
豪宅概念介紹:http://bit.ly/1EEkbLe
現場開價每坪62至63萬元!
原本的市場公有地變成私人豪宅銷售,用膝蓋想也知道說不過去。
而且各位要了解,如果是公辦都更蓋豪宅,像是新莊武德殿的案子:
http://bit.ly/1Fn8svO ,市政府至少還能擁有一定比例。
雖然台灣的公辦都更,常常是變相在賣國有地,但至少像武德殿的案子,建商價錢賣得越
高,市政府賺得越多。
可是這個案子跟公辦都更完全不同,是整塊地直接賣給建商,已經完全屬於建商,建商愛
怎樣就怎樣,然後合約當初也沒有強制力,要求建商要蓋市場讓攤商回去。
誰他X的准許你可以這樣把公家地當私有地來賣了?
整個標售案未公開上網,也沒比照採購法,還是圖利自家人,兒子邱烽益就在美聯開發公司
當副董事長。
法院認定這很明顯有圖利,所以最後判定罰鍰五百萬元:http://bit.ly/1IMeczf
五百萬,那塊地蓋的豪宅只要賣個八坪以上就付完了。
而且邱垂益一家人就開了兩間建設公司。
一家富梅,資本額3500萬:http://bit.ly/1EEnCll
另一家富耕,資本額4千萬:http://bit.ly/1EEnQsC
兩間公司都是媽媽當董事長,兒子當董事,爸爸當監察人。五百萬對他們而言困難嗎?
然後去年他兒子選市議員,九月份那時候就花公帑三百萬幫他辦私人造勢音樂會:
http://bit.ly/1EFgcOR
這讓我真的很想問一下朱市長你的用人標準,為什麼這種人到去年選前都還能當中和區長
?
這對父子這麼超過,你去年十月還去幫他們站台:http://bit.ly/1JGFQl4
九月份他們花公帑幫自己辦音樂會,十月份你依然去站台,請問是不是代表你容許他們這麼
做?
回到原題,人家攤商原本是合法的,邱垂益為了圖利自家人,竟然販賣公有地,很明顯攤
商是無辜的,身為上級的新北市政府是不是應該解決這個爛攤子?
本來就該讓人家回安樂市場,結果現在回不去就算了,還把景新拆掉,然後想集中安置在
黃昏市場。
從頭到尾市政府都該負起全責,為什麼結果都是攤商權益受損?你把他們當二等公民嗎?
我真的不懂為啥會有人講說市府是房東所以怎樣都可以,什麼邏輯?
他是政府欸,是公家不是私人欸!身為父母官可以這樣搞無辜百姓嗎?
為什麼五月協調好,有達成初步共識,後來六月份會變卦,變成各單位踢皮球?
難道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嗎?比方說把景新那裡變更為市場用地,按照法規,應該也能讓
市場三樓以上蓋停車場,為什麼最後用這麼粗暴的方式強拆?
如果注定只能用強拆的方式處理,那五月份達成的共識是啥鬼?
難不成當初達成的共識是九二共識,所以根本沒有任何共識嗎?
如果新北市政府覺得自己的行為合法正當,問心無愧,為啥要在清晨的時候突襲偷拆?犧
牲的不只是攤商的權益,還有附近居民的權益,你當人家都值夜班,不用睡覺嗎?
整件事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我只能說,朱立倫當市長當不好,當主席也亂七八糟,學馬英
九學到連無能這點都學得十分透徹。
說你只有2.0而已,根本貶低你的模仿功力=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209.120.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374045.A.21B.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andtoss (101.13.33.251), 09/05/2015 01:16:03
刪除八卦推文
所以黃昏市場居民活該
反正景新街好就好
但還有一個更硬的議題
樂華夜市呢?(茶)
※ 編輯: Landtoss (101.13.33.251), 09/05/2015 01:20:24
推
09/05 01:40, , 1F
09/05 01:40, 1F
推
09/05 01:55, , 2F
09/05 01:55, 2F
→
09/05 01:56, , 3F
09/05 01:56, 3F
→
09/05 01:56, , 4F
09/05 01:56, 4F
推
09/05 02:40, , 5F
09/05 02:40, 5F
→
09/05 02:44, , 6F
09/05 02:44, 6F
→
09/05 02:45, , 7F
09/05 02:45, 7F
推
09/05 04:01, , 8F
09/05 04:01, 8F
→
09/05 04:24, , 9F
09/05 04:24, 9F
推
09/05 05:47, , 10F
09/05 05:47, 10F
推
09/05 06:40, , 11F
09/05 06:40, 11F
→
09/05 06:40, , 12F
09/05 06:40, 12F
→
09/05 06:42, , 13F
09/05 06:42, 13F
推
09/05 08:02, , 14F
09/05 08:02, 14F
→
09/05 08:02, , 15F
09/05 08:02, 15F
推
09/05 08:27, , 16F
09/05 08:27, 16F
→
09/05 08:27, , 17F
09/05 08:27, 17F
推
09/05 09:38, , 18F
09/05 09:38, 18F
→
09/05 10:09, , 19F
09/05 10:09, 19F
→
09/05 10:09, , 20F
09/05 10:09, 20F
推
09/05 10:19, , 21F
09/05 10:19, 21F
→
09/05 10:41, , 22F
09/05 10:41, 22F
推
09/05 11:00, , 23F
09/05 11:00, 23F
推
09/05 12:31, , 24F
09/05 12:31, 24F
→
09/05 12:55, , 25F
09/05 12:55, 25F
→
09/05 12:57, , 26F
09/05 12:57, 26F
→
09/05 12:57, , 27F
09/05 12:57, 27F
噓
09/05 13:00, , 28F
09/05 13:00, 28F
噓
09/05 13:22, , 29F
09/05 13:22, 29F
推
09/05 14:13, , 30F
09/05 14:13, 30F
→
09/05 14:13, , 31F
09/05 14:13, 31F
推
09/05 15:01, , 32F
09/05 15:01, 32F
推
09/05 15:30, , 33F
09/05 15:30, 33F
推
09/05 17:07, , 34F
09/05 17:07, 34F
推
09/05 20:34, , 35F
09/05 20:34, 35F
推
09/05 22:03, , 36F
09/05 22:03, 36F
→
09/05 22:03, , 37F
09/05 22:03, 37F
推
09/05 22:53, , 38F
09/05 22:53, 38F
→
09/06 00:23, , 39F
09/06 00:23, 39F
推
09/06 02:51, , 40F
09/06 02:51, 40F
推
09/06 14:16, , 41F
09/06 14:16, 41F
推
09/06 15:15, , 42F
09/06 15:15, 42F
推
09/07 00:47, , 43F
09/07 00:47, 43F
推
09/07 10:30, , 44F
09/07 10:30, 44F
推
09/09 20:02, , 45F
09/09 20:02, 4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