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戶政事務所的"親民"服務已刪文

看板Shu-Lin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1/12 11:17), 編輯推噓33(33074)
留言107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雖然我不清楚為什麼之前po的文,會有人認為我小題大作而針對性指責著「難道燈關 了就全瞎了嗎?」這麼情緒化的字眼。   我想,我在文中很清楚表示一位女士正在看文件,在這裏我想我還需要強調著形容一 下。   那位看文件的女士戴著老花眼鏡,桌上擺著厚厚的一疊文件,一張一張的慢慢看著, 我想,大家家裏難免都有老人家動作比較慢或是視力比較不好,需要良好的閱讀環境, 而那位戶政小姐或許年輕氣盛,比較沒有那麼圓滑的處理事情能力,才會有如此針鋒相對 的對話發生。      根據戶政事務所的回函表示,他們會留一小部份的等候區的燈光,而其餘等候區 則是會關燈。如果事發當時,那位戶政小姐能夠好聲好氣「事先說明」因為政策的關係, 中午時間會關閉某些位置的燈光,請位於會關閉燈光區域的民眾移位,而如果那位女士移 位不方便,而能體貼的幫忙搬那一疊厚厚文件,難道今時今日還會發生這麼一件讓人不愉 快的事情嗎?   這件事我相信已經會讓該戶政事務所人員有所警剔,也就算告一段落了,希望各位也 能理性看待這件事,可千萬別組團去參觀,連累到了其他態度都很好的戶政小姐們,那我 罪過可就大了@@|。 =======================================   (刪除松山戶政回函全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10.164

01/12 11:57, , 1F
除非已經得到對方同意,否則不要任意公開他人給你的信件
01/12 11:57, 1F

01/12 12:55, , 2F
我想…這是公文,而不是私人信件…
01/12 12:55, 2F

01/12 13:43, , 3F
很難說
01/12 13:43, 3F

01/12 14:10, , 4F
就算是私人信件公開會怎樣?
01/12 14:10, 4F
※ 編輯: ChanLin520 來自: 114.42.110.164 (01/12 14:29)

01/12 19:20, , 5F
觸犯著作權囉!
01/12 19:20, 5F

01/12 21:42, , 6F
樓上,要不要去查一下hsinyeh大的po文跟推文啊 XD(如ask版...)
01/12 21:42, 6F

01/12 22:48, , 7F
樓上,要不要先去查查著作權法啊?他的po文和事實一點關係都沒
01/12 22:48, 7F

01/12 22:50, , 8F
有吧?(我指的是這篇的事實)
01/12 22:50, 8F

01/12 22:51, , 9F
沒啥好吵的啦 蘋果還不是常公佈政府的回函
01/12 22:51, 9F

01/12 22:56, , 10F
我只是好奇hsinyeh大是想當姜太公啦,好玩才推文的,沒要戰
01/12 22:56, 10F

01/12 22:57, , 11F
我懂你意思了XDDD
01/12 22:57, 11F

01/13 09:17, , 12F
....還姜太公咧
01/13 09:17, 12F

01/14 08:47, , 13F
公佈戶政回函沒有什麼著作權法問題,也沒有個資法問題
01/14 08:47, 13F

01/14 10:00, , 14F
樓上正解!
01/14 10:00, 14F

01/14 10:04, , 15F
hsinyeh大是法律能者
01/14 10:04, 15F

01/14 11:01, , 16F
公開私人信件可能要考慮有沒有妨害秘密問題
01/14 11:01, 16F

01/14 11:01, , 17F
倒是剛剛查了一下hsinyeh的回文,蠻淺顯易懂的法律回答
01/14 11:01, 17F

01/14 11:01, , 18F
尤其是關於公訴罪自訴罪這部分,我倒還想到一個被濫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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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1:02, , 19F
名詞:"我保留法律追訴權",要告就告,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
01/14 11:02, 19F

01/14 11:02, , 20F
就是沒辦法告了,這種法定不變期間除非有法定中斷事由,
01/14 11:02, 20F

01/14 11:03, , 21F
期間過去就是過去了,根本就沒有保留的問題
01/14 11:03, 21F

01/14 14:15, , 22F
公文當然不受保護,問題是這封信是寄給原po的,很難說一定是公
01/14 14:15, 22F

01/14 14:18, , 23F
文。法律是用來講理的,不是拿出權威來嚇人的。
01/14 14:18, 23F

01/14 14:21, , 24F
我也只是提醒原po,沒要戰的意思。如果我有說錯還請指教
01/14 14:21, 24F

01/14 14:26, , 25F
著作權保障公開發表的權利(著作權法15條)。所以公開私人信件
01/14 14:26, 25F

01/14 14:28, , 26F
是不行的,但這裡是不是公文我不知道。當初原po公開的信件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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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4:31, , 27F
人名+機關名署名,所以我才回「很難說」。
01/14 14:31, 27F

01/14 14:36, , 28F
但可以肯定的是,此處和妨害秘密、公訴、自訴一點關係也沒有。
01/14 14:36, 28F

01/14 14:38, , 29F
不是講一大堆話就表示很懂好嗎?
01/14 14:38, 29F

01/14 17:28, , 30F
我的推文單純是聊天,有人規定文章裡面的推文不能聊天嗎?
01/14 17:28, 30F

01/14 17:29, , 31F
至於法律懂不懂,反正我也不是拿來考你,更不是回應你,
01/14 17:29, 31F

01/14 17:29, , 32F
回那些東西你是在激動什麼?
01/14 17:29, 32F

01/14 17:30, , 33F
而且沒人要和你戰,也沒人要引戰,真不知道是在激動啥
01/14 17:30, 33F

01/14 17:46, , 34F
我是不覺得我很激動啦!只是你既然認為我說錯了,那我就再解釋
01/14 17:46, 34F

01/14 17:46, , 35F
算了,不用解釋啥,我沒說你說錯什麼
01/14 17:46, 35F

01/14 17:48, , 36F
清楚。可能我口氣不好,那我向你道歉。我會這樣的原因是我本身
01/14 17:48, 36F

01/14 17:49, , 37F
討厭別人搬出某種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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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7:49, , 38F
我沒搬出什麼權威,我回那些推文也不表示自己是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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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9 則推文
01/14 18:53, , 68F
如果台電關閉免費K書室(的燈光),跟政府處室關燈妨礙(不一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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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8:54, , 69F
故意)人民填寫公文表格,何者較屬公務範疇呢?
01/14 18:54, 69F

01/14 18:57, , 70F
後者!但是寫信道歉又更遠一點了。
01/14 18:57, 70F

01/14 18:57, , 71F
今天如果那人是在看報紙被趕,可能就沒這問題了吧,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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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8:58, , 72F
是的,所以有官署名又有承辦人,所述之事又是公務,算公文還是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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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8:59, , 73F
人信件?另一個疑問是是否用電子方式回覆就不算公文書呢?
01/14 18:59, 73F

01/14 19:38, , 74F
可能還是要有更多的例子才能判斷。不過電子郵件算文書,這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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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19:38, , 75F
可以肯定
01/14 19:38, 75F

01/14 20:35, , 76F
講到這裡發現忘記欣葉大的問題了,撇開這例子,如果公佈純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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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20:36, , 77F
信件到底會如何?
01/14 20:36, 77F

01/14 21:51, , 78F
侵犯著作權,負民事責任
01/14 21:51, 78F

01/14 22:00, , 79F
按我的猜想,欣葉大會這樣問你是有原因的...XD
01/14 22:00, 79F

01/14 22:10, , 80F
願聞其詳。老實說,我只修過一個學期的智財導
01/14 22:10, 80F

01/14 22:11, , 81F
感覺答案在這篇 http://ppt.cc/xrN~
01/14 22:11, 81F

01/14 22:40, , 82F
這才是正解啊!
01/14 22:40, 82F

01/14 22:46, , 83F
但這篇跟戶政這例子合起來看,似構成合理使用了,所以...XD
01/14 22:46, 83F

01/14 22:55, , 84F
嗯,的確
01/14 22:55, 84F

01/16 16:04, , 85F
有人不懂裝懂被打臉在惱羞。。。
01/16 16:04, 85F

01/16 23:32, , 86F
又不是只要寫出來的東西都是著作...
01/16 23:32, 86F

01/16 23:33, , 87F
http://tinyurl.com/azbx3bu 我是很難想像這種回覆問題的
01/16 23:33, 87F

01/16 23:33, , 88F
信件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01/16 23:33, 88F

01/16 23:34, , 89F
to lovelyshu :所謂的保留很好笑的原因是 無從拋棄的東西
01/16 23:34, 89F

01/16 23:34, , 90F
你根本不用強調是不是被保留 你不想保留也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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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3:35, , 91F
不過要拋棄的話的確可以用迂迴的方式得到 就是提出告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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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3:35, , 92F
後再去撤銷 就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適用
01/16 23:35, 92F

01/16 23:37, , 93F
另外回給fyh 實務上著作不需要獨立創作而且具有"創新性"
01/16 23:37, 93F

01/16 23:38, , 94F
我看這種私人信件回文答覆得很難符合著作權法對於著作定義
01/16 23:38, 94F

01/16 23:40, , 95F
所以azdy大鏈結裡面所說的侵害著作權的原因是因為...
01/16 23:40, 95F

01/16 23:40, , 96F
他在信裡面寫小說阿.........
01/16 23:40, 96F

01/16 23:41, , 97F
btw 情書其實也多少具有創作性ex.你是我上廁所時的衛生紙
01/16 23:41, 97F

01/16 23:42, , 98F
即使寫得很爛但是我們不歧視文章寫不好的人,所以仍受保護
01/16 23:42, 98F

01/17 15:37, , 99F
感謝欣葉大的回應,這樣的語氣與回應才是合理的推文方式
01/17 15:37, 99F

01/17 15:37, , 100F
而不是某人讀過一點書就有所自恃叫別人多讀書
01/17 15:37, 100F

01/17 17:52, , 101F
感謝hsinyeh大的回應。所以即使是私人信件,還是要看內容來認
01/17 17:52, 101F

01/17 17:54, , 102F
定有無保護價值就是了。雖然可能會有模胡地帶,但實際上似乎就
01/17 17:54, 102F

01/17 17:54, , 103F
是如此
01/17 17:54, 103F

01/18 11:25, , 104F
原因很簡單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 但是喇賽之類的東西
01/18 11:25, 104F

01/18 11:25, , 105F
一般人都不會認為這是著作 所以自然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01/18 11:25, 105F

01/18 11:25, , 106F
著作權法並非保護書信而設立的
01/18 11:25, 106F

01/18 13:00, , 107F
給欣葉大讚一個!
01/18 13:00, 107F
文章代碼(AID): #1GyDMwDj (Shu-Lin)
文章代碼(AID): #1GyDMwDj (Shu-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