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試用期的疑惑
大家好..第一次來到這個版發文
純粹是因為有一些疑惑想提出來問
今年七月中時我應徵上台北一間商旅
在信義區附近不確定是否小有名氣
因為不是連鎖的大飯店所以板上很少討論
直接單刀直入切重點
當時我應徵進去的時候單位主管是跟我說缺兩位
等到我正式開始上班也問過同事確實缺兩位
大概過了十天之後第二位新同事(暱稱她A)來報到了
她報到的當天主管和我們兩個一起面談了一下
跟我們說:事實上公司只有要補一位!!
(後來我私下有問A當時她面試主管是否有提過)
我們兩個都傻眼了,因為並沒有在面試告知!
在我的觀念理這種事情應該面試都要講清楚
還是說我的觀念是錯的?也請糾正我。
總而言之也就是說三個月裡會有一個人要離開
主管表示,如果兩位新人都表現不錯
那就是兩位都留下來去淘汰不優的舊同事
遇缺不補我知道是現在很多企業的作法
因為要控制人是上的成本所以很為難
在正式上工前貴公司給了我們一份契約
裡面載明我們同意適用期這件事情
(因為想逃避勞基法取消適用期這件事)
並且雙方其中一方若要提前結束契約需在十天前以書面提出
問題是這是我出社會的第一份工作
我不疑有它得簽了下去,直到後來詢問過同事
才知道說原來這是從我們這批新人進來以後才想到的
很清楚得他們為了想保障他們的權益
所以才會去作簽約得這個動作!
請問其他飯店會這樣嘛?這樣是合理的嘛?
不知不覺三個月即將到來
當然主管們心目中所謂的人選也出現
當初說好的有一人要走也確實發生
但卻沒想到,當時我們以為是遇缺不補
似乎事實上不是這個樣子!
在契約還沒到期之前他們又陸陸續續應徵新人
也就是說,如果又出現一個新人
又必須有所謂競爭的狀況產生
我想這對求職者很是很不公平的一件事吧!
就像上一段我說過得
如果新同事都太優秀那就換成舊同事走
請問一下,在貴公司上班不就天天要提心吊膽?
所以我又不懂,是飯店業都這樣還是只有此公司?
但其實我最想知道的是
我們有辦法向勞委會檢舉還是做什麼動作嘛?
因為這對於求職者來說真得是很不保障!
也或許,可能我的觀念是錯的
在麻煩請大家糾正我,給予我正確觀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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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我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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