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交通津貼、夜點費算薪資 還有爭議已刪文
交通津貼、夜點費算薪資 還有爭議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32864
記者黃捷/專題報導
每家公司每個員工的薪資結構大不相同,雇主體恤員工發放補貼,本意上是「恩給」。事
後因退休金、資遣費等糾紛鬧上法院,卻遭法官打臉判賠。「經常性薪資」定義到底為何
?律師說,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及「勞務之對價」兩項要件。
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今年8月台灣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萬2,135元,加
計獎金、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後,「總薪資」平均為5萬1,040元。換句話說,員工每領
100元薪資,就有約17.5元不會列入退休金、資遣費計算。若薪資級距因此下降,雇主負
擔的勞健保費也會減少。
曾任台北地院民庭法官的律師郭力菁表示,常見雇主在本薪之外,另立各類獎金如久任獎
金、伙食及交通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團體獎金、三節獎金等,實際申報時卻僅以
「本薪計算」,如此可少繳勞健保費,提撥退休金數額也有可能減少。
郭力菁說,司法實務上,獎金或津貼的名稱並不是重點,而是依據「經常性給與」、「勞
務之對價(意即因工作而給付的報酬)」兩項構成要件,不管公司取名為何,就會判決列
入薪資,這也是勞資雙方舉證的重點。
郭力菁舉例,績效獎金看似不固定,但公司通常會制度化規定,雇主每月都得評估績效後
發放,且與員工工作息息相關,因此符合「經常性」及「勞務對價」;而年終、三節獎金
發放與否,雇主可片面決定,就不符合「經常性」要件。
另外較有爭議的如交通津貼、夜點費,多數情況是每月發放,符合「經常性」,但與員工
工作內容有無直接關聯,法界至今仍無定見。法官視個案情況不同,可能做出不同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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