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該公會談定月薪22000.結果九月無故改成日薪
導致少五千多.想打算下週進行
同時今天晚上有去律師諮詢
唯獨只有存證信函比較保障
雖然說mail書面過去或口頭也可以 但怕事後可能有問題發生
會建議先mail詢問 若還是不補再存證信函過去
還是直接就存證信函過去?
因第一次寫存證信函 那信函裡面打訴求 還是針對九月薪資的部分去寫?
例如內文寫經送達起X日內仍未補償,指定某日期以勞基法第14條一項五款契約解除
感謝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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