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失業給付再認定的時間問題
目前是欲申請第三次補助金的階段
但是第一次跟第二次中間我有暫停再重新請領
所以流程不太一樣有點疑惑的地方
第二次的時候我是直接預約並於7日內繳回就結束了。
(1)但依照失業預約單第三次11/14預約提前開卡,11/21需要再二認定,
請問開的推介卡跟自己找的一份工作,
是否只要在11/21再二認定時一起繳回就好?
還是必須要在7日內繳回(不含21號)?
(推介卡上寫21號以前,不知道有沒有包含21號..)
因為就業服務站離住處有段距離,且投遞的工作也尚未收到回覆想多等一天。
(2)推介卡職缺應徵方式只有電子信箱,假設於11/17投遞履歷(公司方未讀)
公司於11/18關閉應徵且無留下連絡電話,是列印投遞證明就可以了呢?
還是需要上網查電或過去詢問?(因為這樣感覺滿冒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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