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關於離職證明書的問題,謝謝!
前一份工作做到2016年8月31日結束,
上禮拜應徵上新的工作也開始工作了,
新的公司請我要補上離職證明書。
新舊工作之間其實還有夾雜兩份不同領域的工作,
當初想要試試看別的領域,
但後來都因為適應不良,
分別一個工作為期一個月,
另外一個為期兩天離職,
後來又走回原本的產業應徵上新公司。
新公司面試時履歷表上面沒有打上中間兩個短期的公司,
但後來口試時候還是有口頭提到中間有做工作但因為適應不良馬上就離開,
可能因為產業完全不同路線主管完全不在意也沒多說什麼。
想請問離職證明書我可以給八月底離職的那家公司嗎?
還是說一定要上一份工作的?
中間兩家時間超短的尤其第二家還只有做二天,
所以不想要在新公司的人資卡上面留下這種短短的工作紀錄,
之前也有換過工作但第一次遇到需求離職證明單的公司,
所以有些疑惑,
不好意思麻煩大家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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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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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eskame (223.141.219.6), 01/10/2017 18:28:06
噓
01/10 18:29, , 1F
01/10 18:29, 1F
i大抱歉不太懂,面試的時候其實有口頭說,但面試官聽完後其實完全沒在這短期工作上
面打轉馬上就帶入下一個話題。現在不想在人資
卡留下兩天的工作經驗紀錄,才想上來問問可不可以,謝謝!
推
01/10 18:29, , 2F
01/10 18:29, 2F
※ 編輯: yeskame (223.141.219.6), 01/10/2017 18:33:36
※ 編輯: yeskame (223.141.219.6), 01/10/2017 18:37:24
※ 編輯: yeskame (223.141.219.6), 01/10/2017 18: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