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看板Salary作者 (cait)時間7年前 (2016/12/28 11:29), 7年前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三、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 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 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若工作為做2休2之科技業,每日加休息總12小時 由於之前加班費的算法就是1.33*2+1.66*8,所以8小時內加班費算法沒變化 但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這條本來有疑惑是不是要扣掉休息時間2小時,得到額外增加的2.66*2 有致電勞工局確認,人員表示算法為1.33*2+1.66*6+2.66*4,不須扣除2小時休息時間 修法前加班1.33*2+1.66*8 =15.94小時 修法後加班1.33*2+1.66*6+2.66*4=23.26小時 23.26-15.94=7.32小時,扣掉7天假/2(35小時) 加班超過7天候,能得到到加班費增加 感覺勞動部很喜歡先減後加,依對修法前假日加班費的解釋 三、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依這句解釋原加班費額外給1倍,而不是0.33*2+0.66*6 是這樣算才有較多增加的感覺,所以虎扯? 有人對這部分有了解過嗎?我理解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226.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2895763.A.A91.html ※ 編輯: caity (118.171.226.241), 12/28/2016 12:08:47 ※ 編輯: caity (118.171.226.241), 12/28/2016 12:09:19 ※ 編輯: caity (118.171.226.241), 12/28/2016 13:41:13
文章代碼(AID): #1OOp6JgH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