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動契約書內容請益

看板Salary作者 (透)時間8年前 (2016/08/28 09:54),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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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到職的公司,雇主(甲方)要求簽立勞動契約書 麻煩版上前輩們可否幫我看一下內容疑問是否有不合理之處,謝謝 第一條 (雇用日起算及薪資發放) 甲乙雙方同意勞動契約關係自民國_年_月_日起算。 第二條 (薪資保密) 第三條 (薪資調整) 乙方(員工)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甲方調整薪資: 一、工作性質、內容或工作地點如有調整時 二、辦理獎勵懲戒時 【個人附註:公司並無獎勵懲戒的標準】 第四條 (工作時間等之配合) 為謀經營順利,有關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休假等,甲方如有 調整之必要時,乙方同意配合之。 第五條 (假日加班及輪班之配合) 甲方如有使乙方於休假日工作者,乙方同意於休假日照常工作 乙方工作如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更換同意由甲方按管理需要安排 第六條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之調整) 基於甲方業務之需要,乙方同意於受雇期間之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由甲方指定分派 第九條 (工時縮短) 甲方如經營之需要而縮短法定工時時,較法定工時縮短之部分, 甲方得不發放工資或以調整休假日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離職預告之處罰) 乙方離職時,未預告或預告期間日數不足者,每不足一日應賠償一日 之薪資數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若致有甲方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離職及服務證明)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未依甲方規定辦妥離職手續時,應以7日薪酬做為 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時,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 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後略... 僅列出各人比較疑惑之條文,請問上述規定合理嗎?會明顯對勞方權益不對等嗎? 麻煩幫忙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224.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2349252.A.F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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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必須討論到調整薪資的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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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公告""員工默認"的調薪做法是可以做為申討資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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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公司連資遣費都不肯出,都搞片面降薪公告逼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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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釐清無論是上調下修的做法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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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勞動條件的變動都應該經過員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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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違約金, 如無任職簽約金, 自無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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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maH4_v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