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發薪日在月底但到職未滿ㄧ個月
手機排版請見諒。
小妹七月中剛透過人力公司派遣至一家外商工作,派遣確認單上註明:
「發薪日:每月30/31日,發放當月月薪及上月異動項目(發薪日若遇國定假日,將提前
一日發薪)」
也就是說七月份若有請假或加班,將在八月份的薪資中做調整。其中並沒有特別提及到職
未滿半個月時,薪資會在當月發放或者併入下個月。
簽約當時我沒有確認七月份的薪資是否會在七月底發放,很直覺的認為七月上了半個月的
班,在月底領到半個月的薪水很合理。但是到現在月底在準備要掃描本月份出勤紀錄表傳
給人力公司時,才突然想到,沒有繳交出勤紀錄,那麼七月份薪水該如何計算?
寄信到人力公司詢問後,對方表示月底發薪的話,通常在月中就會計算好了,所以我七月
份的薪水將會併入八月份一同計算。致電給勞工局詢問後,得知關於這個部分,勞基法並
沒有詳細關於發薪日的規範,端看勞雇雙方如何協議,意即除非8/31我沒有領到7+8月的
薪水,公司才有違法的可能。
爬文不太有看到相關討論,我想問的是既然勞基法沒有相關規定,但合約中也未提及「到
職未滿半個月時,薪資是會在當月發薪日發放或者併入下個月」,我是否有權力跟人力公
司協調七月份的薪水要在七月底發放?或者這種事就是端看資方怎麼說,勞方就是只能遵
守,頂多不爽不要做?
我明白簽約當時沒確認到這件事是我自己的疏忽,但因為七月好歹也工作了半個月,卻要
到八月底才能領薪,這個月會有點難過啊orz
希望板友可以提供一點建議,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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