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禁止競業修法適用時間點問題?

看板Salary作者 (喇叭宙斯=籃球宙斯)時間8年前 (2016/03/14 18:44), 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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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9-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但這是去年12月修法通過的。 假設我去年9月簽了明顯未符合上述規定的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那這個約定到底是否有效? 因是在修法前約定,所以我不確定, 請各位大大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31.1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57952252.A.BB7.html

03/14 18:45, , 1F
我也有相同疑問!
03/14 18:45, 1F

03/14 19:03, , 2F
打1999他會幫你轉去相關單位可以問
03/14 19:03, 2F

03/14 19:17, , 3F
你是哪種類型的工作
03/14 19:17, 3F

03/14 19:18, , 4F
實務上 一般員工能被公司真的告輸的非常少!
03/14 19:18, 4F

03/14 21:12, , 5F
樓上 不懂 意思就是員工勝訴機率大?
03/14 21:12, 5F

03/14 22:07, , 6F
對 因為通常會因為不對等而沒法贏
03/14 22:07, 6F

03/15 10:12, , 7F
基本上沒有合理津貼 公司都告不贏,也就是說無效
03/15 10:12,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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