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資遣及謀職假一問
現任公司是在小弟今年6月22日到職擔任德系相機門市人員,
今日收到通知試用未通過將於9月22日終止契約,其主因是出勤不正常
(7月份因假表調動未注意造成45分鐘的遲到),以及六七月業績未達標、產品知識不足
對於出勤因是個人疏忽無法辯駁,業績則是公司商品不足無法即時交貨但有收付訂金
(本公司缺貨可長達半年以上),
產品知識我是對相機操作很熟悉,但產品特性公司從未提供訓練,僅能利用時間上網查詢
及與客人交流時學習。
且門市店長8/10才到職,他要用哪種依據去評比我6/7月的考績?
但公司人資表示:收付不代表成交,報表就是看到業績低落(但同事業績與我差異不大)
且會錄用是因為你已有銷售經驗,根本不需要提供教育訓練
跟你說,考績是店長評比有問題找他,但你光憑遲到這點公司
就是決定不續聘。
但會提供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我在宣告單上簽字。
想詢問對於不續任原因是否有適法性上的爭議?
非自願離職通報原因會寫不適任,對於我日後求職是否有影響?
以及未滿三個月但有在前十日接獲宣告是否可適用謀職假?
先謝謝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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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2.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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