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記者、業務員、駕駛 僱主須記錄加班工時

看板Salary作者 (做戲瘋,看戲傻。)時間9年前 (2015/05/06 13:45),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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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業務員、駕駛 僱主須記錄加班工時 記者、業務員、駕駛等因在外工作,工時認定及紀錄屢有爭議,勞動部今發布「勞工在事 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明定僱主必須對這類在外工作勞工,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 正常工作的起迄時間、休息時間、加班認定方式,若要勞工加班,僱主也必須記載加班起 迄時間,估計有55萬名勞工的僱主受規範。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僱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交付在外工作者工作,這類勞工常有 工時過長,勞僱雙方工作時間認定不易以及出勤情形記載認定有差異,勞動部4個月來開 了6次會議,邀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的勞僱團體、機關、專家討論, 制訂出該原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劉傳名說,該原則包括勞僱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 正常工作起迄時間、休息時間、加班時間及認定方式等,勞工若在外工作導致不易計算工 時,應以約定正常工時的起迄時間為準;至於加班工時,則應以實際提供勞務的起迄時間 計算。 劉傳名說,在外工作勞工若正常工時將結束時,僱主要求加班經勞工同意後,勞工才能加 班;勞工完成工作後,僱主應記錄勞工加班時間的起迄。 至於在外工作者加班工時該如何記錄,劉傳名說如果經常有加班的必要,勞僱雙方可以事 先約定一定時數加班僱主同意且免回報;勞工的工時記錄也可以行車記錄器、電話、手機 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可稽核出勤記錄的工具為證,在勞檢時僱主應提 出書面記錄。 劉傳名也提醒,勞工下班後,若僱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也可將相 關證據送交僱主,僱主也須補登工時記錄。 依該指導原則,休息時間的認定是「脫離僱主指揮、監督,得自由利用的時間」。劉傳名 說,若遊覽車駕駛載客到某景點時,遊客下車到景點遊玩2小時,這時候若駕駛可自行利 用時間,就可認定為休息時間;但若仍有遊客在車上,駕駛無法自行利用,就仍算工時。 劉傳名說,這項指導原則適用於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如圖稿設計者)、外勤業務 員及汽車駕駛,約有55萬人適用,勞動部也會發文給全國性工商團體、工會及各縣市勞工 主管機關,作為勞動檢查準則。(唐鎮宇/台北報導) 新聞出處: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506/60525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6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30891101.A.B3C.html

05/06 13:54, , 1F
有用嗎?
05/06 13:54, 1F

05/06 14:03, , 2F
選舉要到了
05/06 14:03, 2F

05/06 15:21, , 3F
慣老闆:這份自願放棄勞基法保障切結書簽一下 簽了才能上班
05/06 15:21, 3F

05/06 20:19, , 4F
妓者需要同情?
05/06 20:19,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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