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特休補錢之勞健保費用
書面辭呈與口頭告知皆已於一個月前告知。
辭呈上面告知的最後工作日為三月底,也就是3/31。
特休尚有三天未休。
請問,離職單的日子我應該要寫到4/3嗎?
老闆娘一直叫我時間填到3/31就好,說剩下的三天特休會補錢給我。
但若是要用補錢的方式,這"三天特休"的勞健保部分依法也應要一同補上,對吧?
還是說,只要純補三天的薪資就好?
↑查了下有關特休部分的勞基法,只有看到不能不給休,不然就要給錢這樣子。
以下小小碎碎唸:
母上一直跟我說,如果公司特休這部分沒補給你也沒太計較,好聚好散最重要。
但是對我來說,這根本不是什麼要不要計較的問題,這是我本來就應得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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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夢想才能支撐現實
可惜現實往往摧毀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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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大、o大指教!
另外,再次感謝k大,盲點通了!
特休方面是我超級想請,如果可以我根本就是想一直紅線請到月底。
但公司不准假,硬要我多幾天帶新人,度秒如年的倒數煎熬啊......
※ 編輯: ITASA (114.37.94.96), 03/12/2015 20: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