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年資計算問題
我有位朋友在某衛生所擔任契約護士一職
從民國98年左右服務到現在
但她的服務年資才剛滿一年
了解之下才知道她民國102年初 衛生所說為因應上級機關政策
說要把雇用人員變為契約人員的(有差嗎?!)
在102年1月時 在她沒被告知的情況下
就被衛生所解除雇用 休息了一個月
2月時又被同一衛生所重新任用
但是她的年資又重新計算 讓她心情有點沮喪
於是拜託我問一下有沒有救濟的方法
我也查了相關勞動基準法 例如第十條前後年資合併的保障
但是本人又不太懂法律 怕此條會有不適用或解釋上的問題
想請問版大們 是否有救助的空間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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