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勞動之友專欄】我的討薪之路

看板Salary作者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時間10年前 (2013/12/17 15:36),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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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很明白的向資方表示,不論勞方是否有簽下同意賠償的離職同意書,用薪資扣款就是 資方違法,除非是勞方收到全部的薪資,然後自己願意給付予公司,不然資方若要賠償金 應經由法律程序,且有正當理由才能向勞方請求。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2287470 【勞動之友專欄】我的討薪之路  ◎撰文:台中 W(勞動視野工作室「之友」會員) 【編輯室按語】 最低工作年限的約定與離職違約金一直是許多勞工的煩惱,最近工作室的勞動之友W就遇 上跟離職違約金有關的勞資爭議,並向本工作室尋求法律諮詢。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 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 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 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僱傭期限是三年,且規定「如W未經 資方同意就提前離職,資方得向W請求新台幣六萬元之離職違約金」。但問題是,W一開始 是要與雇主協議合意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在提出離職協議後、雇主未同意前仍然繼續工作 ,未有曠職。W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薪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 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是老闆違法扣薪在先而讓勞工需 依法主動終止契約來保障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因為W的資方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第26條(雇主 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W完全可以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5項(雇 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需給付最低服務限違約金。(各位 勞動之友若想了解更多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與違約金的勞資爭議問題,可參見工 作室網站提前離職要賠償嗎?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問題)。 W面對資方威嚇與提告亳不退縮,最後雇主也只得在法院與W和解。工作室邀請W將自己的 經歷投書與各位勞動之友分享,希望W勇敢挺身捍衛自己權益的精神能傳達並感染給我們 工作室所有的勞動之友! 原本以為找工作是很單純的一件事,只要勞資雙方互相信任和尊重,今年六月中換了職場 ,面試時和新公司老闆算是相談甚歡,因為前一個職務工作內容很類似,而我也想儘快有 個工作,所以老闆提到公司有簽約制度時,我並不以為意,認為會說「員工是公司重要資 產」的人,應該會善待員工,當時還認為找到好老闆了。 隔天就報到上班了,因為對職務內容熟悉,所以很快就上手;到職二三天後,有個疑問: 為何老闆沒有要求我提供證件以加入勞健保呢?原來,要簽約後才能被加入勞健保,而老 闆的意思是,為免加入退出的麻煩,所以試用期間看看彼此是否適合?我心想:「這樣不 對啊!」,但為了保住工作,只得默默接受…… 台灣的就業環境近幾年並不理想,在找新工作的時候不免遇到挫折,找到工作時是很感激 和珍惜,我也很急著想要安定,便匆匆的和公司簽了約,也想趕緊有勞健保。但我疏忽了 ,合約要有審閱期,應該帶回家仔細審視再行考慮,若有不合理之處,應和老闆再討論內 容才是。 在簽約後工作了一個多月,便因家中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便口頭向老闆請辭,豈料老闆 在發放七月薪資時就直接從薪資中扣下二萬元,說是做為離職違約金六萬元的部份賠償, 老闆說,若是我同意延長交接期,可以只收四萬(離職違約金)。 當下我雖然很訝異,但不知公司已違法,回家後向家人和朋友提及,才知此事不合理且已 違法。因為公司沒有提供我教育訓練,且是同意離職,為何還要向我收取違約金呢?這已 明顯違法,所以隔日便請假到勞工局請教相關事宜,確定公司做法不對,並向勞工局申請 勞資協調。還有在朋友的協助下,連夜寫了存證信函給資方,明確告知資方因已違法,所 以我可直接離職,但公司也發了存證信函來,提及將採取法律途徑,大家法院上見!唉, 勞工為何總是被欺負的一方呢? 資方在寄存證信函給我之前,還來電威嚇我,說他們很有經驗,以前離職員工皆是由薪資 扣違約金,若逕自離職不付(違約金),皆經由法律途徑處理,且向來都是公司勝訴,要 我不用浪費時間。只要公司寫張說明書,他們也不用到勞工局協調了,要我乖乖到公司繼 續交接,而薪資繼續讓公司扣款!這不是擺明剝削嗎?資方電話中也提到我應該要回去跟 公司簽離職同意書,可是這離職同意書的內容想當然爾會附帶「讓資方扣六萬元違約金」 的條件,若簽了此同意書,將是對勞工更大的不利,由此可知資方的居心不良呀! 到了勞資爭議協調會當日,資方以「與勞工之爭議已委請律師進行訴訟」為由缺席調解會 議,因此協調委員會只好出具「調解不成立」的調解記錄。然後我便前往勞檢處檢舉資方 違法扣薪、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由行政單位來為弱勢勞工爭取應有權益。接下來 就是處理司法問題了,因為金額不大,所以由簡易法庭處理,第一次是排調解庭,有幸遇 上一退休庭長為調解委員,他瞭解到是資方違法在先,而且有收到我所寄出的存證信函, 建議資方應給付薪資且不能再向勞方請求違約金,但資方堅不認為做法有誤,而且認為委 員只為勞方,所以協調不成,只得上法庭請法官判決了……。 友人們說我的運氣不錯,遇到一位資深有歷練的法官,法官很明白的向資方表示,不論勞 方是否有簽下同意賠償的離職同意書,用薪資扣款就是資方違法,除非是勞方收到全部的 薪資,然後自己願意給付予公司,不然資方若要賠償金應經由法律程序,且有正當理由才 能向勞方請求。法官在對資方「教育」後,建議我們雙方到調解庭再次協調,若調解不成 ,再安排下次開庭。我到那時已不想浪費時間和資方再這問題上了,對於未曾遇過法律訴 訟的我而言真的是很累了,所以做了退讓。但我覺得奇怪為何資方態度軟化,竟願意跟我 和解,才知道原來先前至勞檢處的檢舉,在開庭日時已逾改善期,而資方存著僥倖心態, 以為此次開庭後就不用被付比欠薪更高的罰款了,而我在與資方和解後至勞檢處撤銷檢舉 時,似乎因已過改善期不能撤回(檢舉)了,所以資方最後還是被勞檢處罰款。只能說: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 人在徬徨的時候,常會做出不明智的決定,雖然找工作不易,但還是得冷靜地審慎選擇和 面對,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協助,讓我在徬徨無助且沒有任何資源的情況下給予諮詢, 更是我強力的精神支柱。在此提供與資方的來往文件予大家參考,希望未來大家都不會再 遇到不公不義的對待~ -- 星星 月亮 沒有太陽中島美雪介紹會星月篇「我寫歌, 與其是為別人,不如說是為了自己,因為沒有人會鼓勵我。」 時間:11月17日(日)14:00 地點:台中"森林旁邊"3樓 *請事前至網址內報名。http://blog.roodo.com/honkwun/archives/25750780.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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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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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權益需成為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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