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常誇張的保全公司 (文長)

看板Salary作者 ( = 偽善)時間12年前 (2013/12/14 09:19), 編輯推噓1(2123)
留言26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大們好~ 小弟在退伍後經由朋友介紹,至X泰保全公司某案場面試後錄取。 這是小弟的第一份工作。 保全業的工作內容跟薪資,就不再贅述。 小弟是專門夜班。 工作案場是600戶的豪宅,三人哨。 面試時面試主任電聯公司,確認薪水是34K。 跟同事聊天,也得知大家都是34K。 工作至11/10,發放10月份薪水時,大家只領到28K、27K而已。 因薪資與預期明顯有出入,故眾人跟公司多次要求薪資證明,公司置之不理。 (後來向同事提問,10/10號領取的薪水的確是34K下去扣) 在與公司爭論時,公司總務辯稱,又沒有白紙黑字,口說無憑。 事實上,在簽訂時的確是沒有明訂薪水數額的契約書沒錯。 (也沒有任何人有看到類似的契約書) 但勞務契約的訂定不以書面必要條件,只要輔以相當證據... 應該仍然能還原公司當時提出的薪資承諾? 因為不管是網路徵人、報紙、錄音等等,都有相當多的蒐證了。 (人證、物證都蒐集的差不多了...) 後來公司提出了一張切結書。 上面要求員工需要放棄勞健保、勞退、加班金、伙食費...等等。 才有34K的薪資,不然只有31K。後來又出現另外幾種薪資範本,但非重點不贅談。 切結書正本後來公司隨即收回,我們則有拍照存證。 我自己10月工作未足月,自10/11上班至月底共21天,依照公司規定照比例休假四天。 (待遇是34K休六) 10號領取薪資時僅得到20.7K,爭取多次薪資明細未果。 因感受不到公司誠信,且管委會多次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 有即將被撤案場失去工作之預期,小弟於11月底提出離職申請。 當時才從社區主任口中得知: 「薪資明細不會下來,但你可以直接打電話問公司會計」。 在去電會計後才得知。 20K的組成是依照34K比例換算21天工作後,扣除制服費,再扣除多放的一天假期。 先不論制服費是否要自己出這段。薪資並沒有扣除勞健保自負額? 後來去勞保局查詢投保資料,我在10/11上班,但一直到11/5才有勞保的保障。 幸好我福大命大嗎...? 況且,我10月休四天,打卡紀錄、假表、簽到簿上都是如此紀錄。 公司卻說我多休一天? 在跟社區經理、主任申請調閱打卡紀錄及10月份假表後後,更加確定了這點。 後來再去電公司會計,會計說會調查之後回覆我。 (過程輾轉不贅談,還被狂掛電話...) 結果竟然是因為公司在日班增加一員無力支付,所以扣我一天薪水去貼日班? 不久後又有另說,是因為夜班配員是三人哨,現在新增第四員, 在月休六天的情況下,會有數天的重複人力,而中間增加的成本要由眾人去分擔。 當然,這些部份我幾乎都電話錄音了。 在提出離職當天,公司經理又拿出一張切結書。 內容簡述:工作未滿三個月即離職之保全,扣除2000元薪資。 並且表示,不簽這張切結書,就不給你寫離職單。 因當時已經跟新公司瞧好上工時間,在逼迫下,也就只能硬著頭皮簽了。 (其他已離職同事也有不簽直接走人的,或許是他們丟離職單時沒碰到經理在場? 大概算我衰吧...) 當然,這一項在當初我們與公司簽訂契約中從未提及。 後來從社區委員處得知,這條款的確存在, 但這是委員會跟保全公司之間的條款,跟保全無關。 且就算後來要跟保全求償,那也不應該直接扣除薪資吧? (勞基法26條) 況且是公司薪資給付上跟約定不同又不協調的... 自公司離職至今(12/10),發放11月薪水,僅28K。 我為省去公司閒話之由,乖乖的依照公司規定的離職日十天前提出申請之規定。 (三個月內我記得是隨丟隨走?) 故作到12/5,11月是足月的。 在沒薪資單的情況下,實在不知道自己多了什麼少了什麼。 同時期離職的同事甚至有人只領到23K...(足月)。 真是令人崩潰。 昨日(12/13)公司會計來電,薪資的確被扣了2000元且薪資計算是從31K開始扣。 至今(12/14)夜班四人全體離職,公司確定已丟案場。 忍無可忍,無需再忍。 故上版求解。 問題簡述:我們要如何搞爆公司,又可以拿回我們的錢? 詳述: 我工作第一個月公司未投保,是否合法?是否可檢舉? 畢竟也足足少了近一個月... 投保公司跟工作公司不同是否有問題? (工作的公司叫X泰保全,但是從勞保局拿到的投保資料, 發現是嘉X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當然保額是有問題的...只有19200。 被逼迫簽下的扣2000元切結書,是否自始無效,或者另要做其他主張? 是否可先主張將薪資領到,再處理公司向我求償的部分? 薪資少了2000元很不方便。 關於勞基法14條,於此案中是否有適用? 關於薪資明細雖然沒有明訂公司一定要發... 但是當勞工請求時,公司不予理會應如何救濟? 這樣在調解時,大概只能帶存摺過去了...? 在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時,約定薪資以34K提出才是正確的嗎? 填寫約定薪資時,應該沒有接受公司後來說的31K的義務吧。 (雖然是領了1個月沒錯) 文章冗長,問題眾多,感謝大大們抽空將文看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10.98

12/14 09:30, , 1F
你為什麼不直接打電話去勞工局問呢
12/14 09:30, 1F
昨天是有去新北市政府一樓諮詢,不過忘記問約定薪資的填寫了 囧"

12/14 09:57, , 2F
這直接找勞工局解決吧,怎忍無可忍上版求解?
12/14 09:57, 2F
其實是一直在到處諮詢的 囧"...

12/14 10:59, , 3F
又不是什麼好公司 離職單不用簽啦 有告知 直接閃人就對了
12/14 10:59, 3F

12/14 11:00, , 4F
扣制服費 違法 以任何理由預扣薪資也違法
12/14 11:00, 4F

12/14 11:00, , 5F
還有切結書 根本沒用...
12/14 11:00, 5F

12/14 11:01, , 6F
除非你的新工作會打電話去你的上一個公司做詢問
12/14 11:01, 6F

12/14 11:02, , 7F
可能我沒待過大公司吧..我都直接說要離職 就直接閃了
12/14 11:02, 7F

12/14 11:03, , 8F
除非主管比較照顧的 才會待到有人替補或者寫玩離職單再走
12/14 11:03, 8F

12/14 11:04, , 9F
先把錢領到後 再去勞工局檢舉跟公司番
12/14 11:04, 9F
我知道大大很怒,可是別噓我阿~Q_Q 小弟的確是把薪資入手之後才準備反咬的... 當時也是為了給帶小弟還不錯的社區主任一個面子。

12/14 13:04, , 10F
潤泰?
12/14 13:04, 10F
答錯 XD

12/14 14:55, , 11F
在豪宅區當保全會特別辛酸..特別是看著有錢人那副嘴臉
12/14 14:55, 11F
也是有不少人很不錯,看了就知道為啥他賺的到錢的那種有錢人啦... 就算是演戲也很強。 ※ 編輯: Syoshinsya 來自: 49.159.10.98 (12/14 15:43)

12/14 19:09, , 12F
偷偷跟你說 保全業而言 勞保都是作滿一個月才會保
12/14 19:09, 12F

12/14 19:10, , 13F
例如九月初做 九月底才會保九月的勞保 原因是
12/14 19:10, 13F

12/14 19:11, , 14F
保全流動率高 很多人都是做幾天就不幹的...
12/14 19:11, 14F
雖然是潛規則,不過還是不合法~XD

12/14 19:15, , 15F
直接走人不去上班她也不能拿你怎樣 你錢都領了
12/14 19:15, 15F

12/14 19:16, , 16F
不要傻傻被欺負 這種惡質公司不要對他們太客氣
12/14 19:16, 16F
是阿,絕對不會客氣的,到時候再來分享心路歷程~

12/14 19:43, , 17F
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第六款全違反了,還有雇主不得
12/14 19:43, 17F

12/14 19:43, , 18F
預扣員工薪水當賠償,未於上班當日加保有問題,薪資沒照當初談
12/14 19:43, 18F

12/14 19:44, , 19F
談的也有問題,總之是全違法了,直接拿證據申訴比較快
12/14 19:44, 19F

12/14 19:47, , 20F
預扣薪水是違反勞基法第26條,不得預扣做為賠償和違約金之用
12/14 19:47, 20F

12/14 19:47, , 21F
完全不合法的公司,也就不要太客氣了y
12/14 19:47, 21F

12/14 20:52, , 22F
保全真的是沒啥保障,不然怎麼會那麼缺人
12/14 20:52, 22F
唉唉,如果不是為了準備考試,當然也有很多選擇阿... 只是這半個月來都忙這些事情其實也沒讀到多少書...=__= ※ 編輯: Syoshinsya 來自: 49.159.10.98 (12/15 08:02)

01/01 10:00, , 23F
該有的證據都有,直接檢舉了,一次讓它死。
01/01 10:00, 23F

02/16 02:02, , 24F
我覺得你頂多摸清各案點錄影偷拍摸魚投各業主讓公司掉點
02/16 02:02, 24F

02/16 02:05, , 25F
其他不管存什麼證都討不到公道 想想他們都屹立不搖幾年了
02/16 02:05, 25F

02/16 02:06, , 26F
若政府有用早有前賢革命成功了 政府沒用阿
02/16 02:06, 26F
文章代碼(AID): #1Igx8qNc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