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派遣的離職預告期
大家好,
我目前在一家公家機關從事專案助理(104派遣)一職,
目前已在該單位工作了近5個月,
合約也快到了(10/5),
但目前單位的組長有意要幫我續聘,公文也上簽了,
希望把我的合約延到12月底。
但我目前有想找其他工作的考量,
因為家人也認為說,萬一12月底之後,
該單位已無專案經費可以續聘我,
這樣恐造成我年前很難找到新工作,
然9月底這一兩週組內很多大活動,
組長都不太給我們這些外包請假(會愛碎念),
但我打算以生理假的理由,
周三去面試一家公司(估計該公司可能周四或周五才會給我面試結果),
若假設我有錄取新公司,
下周一(9/30)才向現任公家主管預告離職,
我不知道若是以勞基法第16條來看,
他們會以
(1) 用10/5到期的合約來算,會算我沒有在10天前告知嗎? 這樣我有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嗎?
(2) 用續聘到12月底的合約來算,這樣我就不會有10天前未告知的問題了,但
雖然組長他們幫我上簽了,經費也確定ok,但我卻沒有簽任何續聘的文件,
這樣算是我尚未書面同意他們的續聘嗎?還是只要他們上簽確認都算自動延長外包的聘期?
(外包人員不需再像剛上職那時需要簽一些文件、合約等等?!)
非常感謝大家的閱讀!
希望可以為我解惑,
非常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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