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無預警被告知請你離開

看板Salary作者 (︶(  ̄(I) ̄)︶)時間10年前 (2013/09/08 17:42), 編輯推噓27(28121)
留言50則, 3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這兩天友人突然告知這件事,因為事發突然, 聽到也很震驚,冷靜下來後,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 情況大抵如下: 當初面試,有告知三個月的試用期。 7/17進入公司,因為產業的關係,速度較快, 友人雖然不甚習慣,但交辦事項,自認為有認真執行; 但可能因為壓力的關係,平常可能表情比較嚴肅一點(與同事交流較弱)。 直到9/6晚上下班前幾分鐘,被叫進老闆辦公室, 告知"希望你能今天離開"。 真的是事發突然,友人沒有多表示什麼(大抵也是一片空), 回座位,也默默的收拾物品。 此時同事線上留言"請你進公司系統填寫離職單"。 其實,依照此情形,不應該直接填寫的,因為考慮到是否有"資遺"及"非自願性離職" 的問題,但我只能說,真的是完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形下,友人還是線上填寫並交出了… 不知道在這樣的狀況下,是否還有其它補救辦法呢? 另外想請問,請領失業補助金,"勞保年資需滿一年",是持續還是累計呢? 倘若"國民年金"沒有每期都繳交,會影響申請失業補助金的資格嗎? 題外話,因為友人公司發薪較晚(月中),他還擔心會不會影響到未領的薪水…( ′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7.75

09/08 17:55, , 1F
試用期內火人無需提前告知,也無所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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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02, , 2F
現在法律規定沒有試用期這事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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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06, , 3F
1《勞基法》的確已取消試用期相關規定,但僱主仍可以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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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07, , 4F
與勞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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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07, , 5F
1樓是錯的,試用期一樣有資遣費。不過工作2個月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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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07, , 6F
只有月薪的1/12,很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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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27, , 7F
法律是不合法的 但你敢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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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35, , 8F
(茶)為啥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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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47, , 9F
試用期內火人無需提前告知,也無所謂資遣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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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49, , 10F
拍拍.........離開就離開.......下一間公司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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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52, , 11F
失業補助 勞保滿一年 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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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53, , 12F
不如問清楚什麼原因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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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55, , 13F
感覺試用期就像是你在這間當約聘人員一樣,只是年資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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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8:59, , 14F
一樓,仍可約定試用期,也仍須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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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9:12, , 15F
都待不下去了 有什麼好不敢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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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9:24, , 16F
之前有新人3天被火 總經理親自送10元資遣費到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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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9:25, , 17F
雖然我覺得這樣很機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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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9:38, , 18F
當天告知還好吧 只是資遣費的部分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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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9:50, , 19F
1F 下次把法規查清楚 不要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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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0:16, , 20F
一樓真的是笑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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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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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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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1:19, , 23F
一樓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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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2:22, , 24F
一樓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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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做人資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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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頗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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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20, , 27F
公司規章不能覆蓋勞基法的,試用期早就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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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31, , 28F
試用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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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23:47, , 29F
試用期不違法!! 但是沒資遣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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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0:10, , 30F
沒問原因就走?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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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0:48, , 31F
一樓 也需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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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1:21, , 32F
1F具備當老闆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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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3:53, , 33F
好想知道是哪一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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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4:03, , 34F
1樓很適合當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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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1:38, , 35F
可以當天請你走 但要給資遣費(但三個月根本沒幾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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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9:44, , 36F
勞基法有規定,就算是簽約式的,也不能跟勞基法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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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9:44, , 37F
如有抵觸,即為無效,現在早就沒有試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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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9:45, , 38F
不管做多久,老闆開除你都要付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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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的回答方式,通常都是老闆對不懂的員工回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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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19:46, , 40F
簡單來說,就是要自己省錢,騙員工的啦!~勞基法早沒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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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0:41, , 41F
試用期沒有違法= =有函示!勞基法沒規定不代表一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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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0:42, , 42F
更正,是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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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27, , 43F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投保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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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28, , 44F
(含在勞保裡),累計滿ㄧ年,即具有申請資格。另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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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29, , 45F
終止,依勞基法可馬上要求雇主支付薪資,但此部分為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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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30, , 46F
,變成要跟僱主協商發薪日期,還有只要到職一日被火,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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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30, , 47F
主依然要給資遣費。建議請妳朋友查查到職當日有沒有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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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32, , 48F
勞健保,如果沒有,順便去勞工局申訴ㄧ下,雇主欠罰
09/09 23:32, 48F

09/10 00:40, , 49F
一樓根本老闆吧,頗呵
09/10 00:40, 49F

09/23 21:39, , 50F
1樓別造謠!!
09/23 21:39, 50F
文章代碼(AID): #1IB4QRxy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