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工權益和資遣問題請益
我想請教幾件事情,如下:
1.我目前在這間公司服務約5年5個月,工作性質是幫公司送貨到客戶端並收取費用或
簽收單據回公司,一星期只上班二,三,四,五共4天, 因為其間5年多未休過特休,我是否
只能就今年度的特休日期是14天休特休假?!如中途離職這14天有未休完的假該如何處置?!
2.公司詢問過律師此一情形,律師建議老闆調整我的上班時間為月休六天,四天固定其餘兩
天任選,以前答應我的休假方式是按照公務人員休假方式來休假(這部份以前都只有口頭
約定),要改成公司規定,並要把這項協議打成文件讓我簽屬,還包括其他工作相關事項,
若我不同意簽署該份文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
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
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如勞工不同意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
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 定發給資遣費,這項規定呢?!
3.病假按照勞基法規定是否該給予半薪?!若未給付員工半薪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
4.老闆可否惡意引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來逼迫我離職呢?!
抱歉,問題多了點,潛水這麼久第一次發文若有違反板規請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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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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