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工權益和資遣問題請益

看板Salary作者 (carmelo)時間10年前 (2013/07/28 23:57), 編輯推噓3(3016)
留言19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想請教幾件事情,如下: 1.我目前在這間公司服務約5年5個月,工作性質是幫公司送貨到客戶端並收取費用或 簽收單據回公司,一星期只上班二,三,四,五共4天, 因為其間5年多未休過特休,我是否 只能就今年度的特休日期是14天休特休假?!如中途離職這14天有未休完的假該如何處置?! 2.公司詢問過律師此一情形,律師建議老闆調整我的上班時間為月休六天,四天固定其餘兩 天任選,以前答應我的休假方式是按照公務人員休假方式來休假(這部份以前都只有口頭 約定),要改成公司規定,並要把這項協議打成文件讓我簽屬,還包括其他工作相關事項, 若我不同意簽署該份文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 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 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如勞工不同意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 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 定發給資遣費,這項規定呢?! 3.病假按照勞基法規定是否該給予半薪?!若未給付員工半薪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 4.老闆可否惡意引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來逼迫我離職呢?! 抱歉,問題多了點,潛水這麼久第一次發文若有違反板規請多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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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休正要雙方同意,反之則必需用資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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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特休僅適用該年度,離職前未休完等同放棄,不然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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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幹嘛?算休假不是嗎?要換成薪資則看公司規定,他們不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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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做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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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頭契約仍成立,片面更改注意公司常用勞資協議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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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找尋過去五年的出勤記錄做自保,這樣表示公司之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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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這樣的出勤方式,且同意這樣做,避免公司翻臉不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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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邊指有事前或事發當下盡可能通知的病假,且一年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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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去五年的出勤紀錄,只有打卡單可以證明,但7月份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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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惡意是難免的,所以務必自行了解勞基法,適時保留相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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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避免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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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祝您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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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被老闆收走,手上只有當月份的打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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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復,目前能做的就是不簽署任何文件,然後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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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老闆要求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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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給付資遣費和當月份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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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 可歸責於雇主要給 (79)台勞動二 字第 21776 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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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要求變更 你沒答應的話可以要求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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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覆,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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