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我覺得應該廢除

看板Salary作者 (水桶30天)時間11年前 (2013/07/20 23:18), 編輯推噓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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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條-2 上層可以任意罵下面員工 員工一反激就說依勞基法開除你 不需付任何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 跟本完全不保障基層勞工 還能列入勞基法? 乾脆改資基法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幹你娘你這垃圾算嗎? 那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對員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向勞工局恩申訴後會如何處罰顧主? 如果又沒有錄音存證 不就死無對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49.5

07/20 23:44, , 1F
你有順便看第14條嗎?
07/20 23:44, 1F

07/21 00:38, , 2F
原Po的意思應該不是要往終止契約的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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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這東西,有刑法上公然侮辱可行,他這條只是附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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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終止契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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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2:21, , 5F
真義說辱罵,回歸刑法,還有正當防謂的相互辱罵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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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2:27, , 6F
為什麼要曲解法律呢?雇主曲解來嚇唬員工,實質上除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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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達成公然侮辱要件否則根本不成立啊,怎麼會反過來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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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法條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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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0:39, , 9F
原PO你應該不是學法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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