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大家好~想請問關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依照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符合非自願離職規定並請領失業給付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但不包括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者。
1.所謂"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指的是多長的一段時間?
還是意思是只要還沒請滿六個月的前提下,提早就業就符合資格?
2."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又是如何計算呢?
我於資遣後,請領兩個月失業補助後找到工作,但是工作未滿兩個月提離職(月中到月中)
因目前規畫,在短時間內沒有就業打算,又因為提早就業獎助有"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自「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知道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沒有限定同一個公司,但不曉得分開如何計算?
有些定義不是很清楚,希望大家幫忙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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