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急)何時是說離職的好時機?>"<

看板Salary作者 (JI3)時間11年前 (2013/02/06 17: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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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1DF5HWsj ] 作者: cutesakai ((〞︶〝) /) 看板: Tech_Job 標題: Re: [請益] (急)何時是說離職的好時機?>"< 時間: Mon Jan 24 00:16:30 2011 ※ 引述《gmchoice (期待)》之銘言: 想請問板上的大家 目前是任職中 但已經要換工作了 第一次離職 只知道公司有規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 基本上勞基法並沒很明確規定勞工於離職前需要幾日前告知, 但是很多人會依據以下這條: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 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很多人的觀念是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所示: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因為有個『準』字,所以可以解釋的地方很大。 故你應該是先考慮你做了幾年,然後再決定提出離職日期。 依公司規定只是讓雙方好看,讓資方有時間找人,也就是人情方面。 本來是想領完年終就想say goodbye 但是我們公司發年終的時間是在過年前一天 所以今年應該就是在2/1(二) 想請問 1.如果在2/1確定戶頭進帳後,跟主管說要離職 這樣好嗎?畢竟還要待一個月>"< 還是要等過完年假上班第一天在提? ============================================================== 都可以,你高興就好,只要自己有新工作,可以順利銜接即可。 ============================================================== 2.如果2/1提的話 年假算一個月內嗎? ============================================================== 未離職前,年假都會算,如果你已經滿一年,年假七天公司不可扣除! 如果未休的話,公司須以金錢補償。(如果我沒有誤解你的意思) ============================================================== 3.如果真的沒有待滿一個月就走 這樣公司會怎麼樣嗎? ============================================================== 這要先看你是否有待滿一年? 回到上面,因為第十五條有一個準字,所以解釋的空間很大。 不過很少有公司會這樣提出損害賠償,因為成本不對襯,而且告贏 機率很低。 ============================================================== 謝謝各位的幫忙~先謝謝幫忙回答的版友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93.227

01/23 23:19,
基本上 預告期勞方不遵守 是沒有罰則的
01/23 23:19

01/23 23:21,
規定不一定要遵守阿 你有沒有讀過法律 沒處罰又不會痛
01/23 23:21

01/23 23:26,
如果有契約呢
01/23 23:26

01/23 23:40,
可以要求預告期的工資吧
01/23 23:40
^^^^^^^^^^^^^^^^^^^^^^ 預告期工資不是這樣用的。 主動離職不可要求預告期工資,而是你上多少天班就給付多少薪水到離職當天。 根據第十六條: 資方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 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在資方主動通知勞方終止勞動契約後,才會有下述的情形供勞方使用: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25.163

01/24 00:22, , 1F
這才是專業的
01/24 00:22, 1F

01/24 00:36, , 2F
樓主BG版版主
01/24 00:36, 2F

01/24 01:02, , 3F
大推~有空順便教育一下什麼是特休...
01/24 01:02, 3F

01/24 13:01, , 4F
01/24 13:01, 4F

01/24 14:49, , 5F
推一下這篇 專業文
01/24 14:49, 5F

01/24 14:52, , 6F
專業!但是可以問一下,勞方提出後的請假外出雇主仍須給付
01/24 14:52, 6F

01/24 14:54, , 7F
請另謀工作仍須給付薪水,這可以說明嗎~
01/24 14:54, 7F

01/24 15:29, , 8F
簡單說應該就是你在預告期內每星期可以請兩天找工作有薪假
01/24 15:29, 8F

01/24 16:02, , 9F
那應該是被資遣才有吧!如果是主動離職也有謀職假嗎??
01/24 16:02, 9F

01/24 17:07, , 10F
要是11及13條規定才有~主動的沒有。
01/24 17:07, 10F

01/24 20:24, , 11F
專業 邦推
01/24 20:24, 11F
※ 編輯: cutesakai 來自: 220.136.123.142 (02/16 23:2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NRAM (124.11.68.45), 時間: 02/06/2013 17: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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