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講出試用期未過離職?
這個問題板上已經討論不少
在關於面試下份工作時,結論大都是
千萬不要透露出試用期未過離職的資訊
寧願隱瞞工作過的事實
(鑒於勞健保個資公司無法被查閱)
而自己最近也遇到這個問題
從8月底退伍開始找工作,一直到11月中開始上班
再過不久也即將滿試用期,但心中對這份工作不是很滿意
所以也在一陣子開始重投履歷
而下星期一終於要面試別間的公司
但問題在於,若要裝從8月底找到現在
一定會被質疑將近5個月的時間都在做什麼
像是不積極、要求太多,甚至是能力不足才找這麼久,等等這類的質疑
可若直接把原公司待不下去的理由講出來
在板友的經驗看來,面試者通常都是先扣分再說
所以想請板友建議一下,到底該怎麼做好
(1) 繼續裝沒工作經驗過,想個更好的理由解釋
(但將近5個月的時間,實在難掰一個完美的理由)
(2) 照實吐露,雖然有被扣分的風險
但也許可以講出讓面試官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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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比較傾向(2),但就怕說實話被扣分就算
連想離職的理由也被面試官覺得莫名其妙
而(1)的話,就卡在沒有好一點的理由
故想請各位板友分享一下相關經驗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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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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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nevertears:轉錄至看板 Tech_Job 01/15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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