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雇用臨時工離職問題
在下的朋友在農會(財團法人)擔任「雇用臨時工」
每次簽約半年 現在已經工作了一年多
他老闆常講說『農會不適用勞基法』
因此 休假 薪水 獎金等跟工作有關的事情 都是老闆說了算(無休假無獎金)
目前工作契約的僱用期限, 是到101年12月31日止
這份契約與上份契約中間相隔不到30天簽約
工作契約上有提到
「若受僱人如因特別事故須於期滿前先行離職,
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經甲方同意後始能離職」
像他這種情形 如果要提離職 農會法沒有規定臨時人員的相關規定
老闆又說農會不適用勞基法 又剛好卡到契約期滿期限
應該怎麼處理?
另外由於公司內沒有打卡 只有簽到本
每個月的薪資單老闆又要求不得註記勞健保金額跟實領金額
提離職的時候 應該準備什麼東西 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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