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朋友在桃園地區的醫院做行政人員
但該醫院有個規定
適用期滿3個月後要簽兩年約
如果兩年內要離職的話要罰款1個月的薪資
其中還有服裝費用等的罰款...族繁不及備載...
而即便要簽約,醫院也不給簽約金
完全就不顧員工的權利
雖然說在該醫院做行政人員是很穩定
但據說薪水也是很穩定地...不會變動= =
所以我們在討論的是如果兩年內有其它好的工作機會時
不想要吃虧付違約金時要如何脫手
是要向勞工局告發呢?還是有其它的建議呢?
個人是覺得醫院很無良,想要提早揭露給媒體或是主管機關...不然對員工真的太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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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2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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